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性质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法定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定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1. 村务公开申请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区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该组织自身产生或保存的、反映其自治事务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村务公开或居务公开的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行政复议范围的限定:行政复议的受理对象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或不予公开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对该答复不服而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3. 法律救济途径的正确选择: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中的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由有权机关责令其依法公布或作出处理。该途径是法律针对村务公开争议设置的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性质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法定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定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1. 村务公开申请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区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该组织自身产生或保存的、反映其自治事务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村务公开或居务公开的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行政复议范围的限定:行政复议的受理对象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或不予公开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对该答复不服而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3. 法律救济途径的正确选择: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中的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由有权机关责令其依法公布或作出处理。该途径是法律针对村务公开争议设置的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