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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三:刘某、黄某某诉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纠纷案

2022-11-15 21:34阅读:
案例三:刘某、黄某某诉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黄某某原系夫妻,离婚后两户所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中船二期项目建设的征收拆迁范围。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考虑该两户的具体情况,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兴镇政府)与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崇明征收中心)协商,于20162 月提前安置了该两户两套房屋。同时,长兴镇政府向两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对两原告后续安置的两套房屋的档次作了说明。两原告于20215月诉至浦东法院,要求长兴镇政府按“情况说明”内容安置两套房屋。
该行政争议经崇明法院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调解,两原告与长兴镇政府、崇明征收中心达成调解协议,调处中心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促成“调解、签约、交房”同步完成,争议得以快速实质性解决。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方案和结果
(一)先行研判协调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构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调处中心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前委托后立即对本案进行研判。长兴镇政府作为配合崇明征收中心进行动迁安置工作的属地政府,不具有征收安置房屋的工作职责,但长兴镇政府基于当时两原告安置房屋的具体情况,对后续两套房屋的安置条件出具了“情况说明”,而安置房屋的房源由崇明征收中心决定,故该“情况说明”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法院仅就“情况说明”问题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赖利益无法得以实现,争议将依然存在并可能引发新的诉讼,调处中心经研判认为该争议具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搭建沟通平台,在促成相关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向的基础上拟定化解方案。调处委员与长兴镇政府、崇明征收中心积极沟通,全面
了解两原告房屋安置工作的进度和难点,尽力促成长兴镇政府与崇明征收中心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20217 月中旬,调处委员冒着酷暑会同崇明征收中心赴长兴镇政府进行协商,制定调解方案,落实具体房源、明确两套房屋安置细节;同时,通过辩法析理,说服两原告自愿接受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调处中心与浦东法院紧密合作,积极争取化解时间,确保化解方案落到实处。
(三)及时组织三方签约,确保调解方案真正落地。经调处委员不懈努力,各方最终达成初步意向。为避免出现当事人反悔等影响后期履行的情况,调处中心第一时间组织各方至崇明法院签订调解协议书,明确两套动迁房的具体位置、楼层、房号,确保调解内容的可行性。两原告当场递交了撤诉申请。调解当日下午,在长兴镇政府的配合下,崇明征收中心按协议内容交付了两套安置房屋。
三、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协议约定、行政允诺均构成行政机关履职的基础。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行政机关超出其职权范围作出允诺,或者允诺事项不够明确等问题。本案两原告履行了协议动迁的主要义务后,长兴镇政府根据两原告前期安置的两套房屋的情况,对后续要安置的两套房屋的层次、面积作出了安排,并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向两原告作出了允诺,该允诺超出了长兴镇政府的职权范围,但只要能得到有权机关崇明征收中心的确认,该允诺就有了履行的基础。调处中心为推动争议实质性解决,减少各方诉累,在两家行政机关之间搭起桥梁,及时制定调处方案,并首次以调处中心的名义出具了“行政调解协议书”,达到了“调解、签约、交房”同步完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最佳效果。两原告为调处中心心系百姓、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所折服,特意送来“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以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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