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三:刘某、黄某某诉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纠纷案
2022-11-15 21:34阅读:
案例三:刘某、黄某某诉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黄某某原系夫妻,离婚后两户所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中船二期项目建设的征收拆迁范围。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考虑该两户的具体情况,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兴镇政府)与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崇明征收中心)协商,于2016
年2
月提前安置了该两户两套房屋。同时,长兴镇政府向两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对两原告后续安置的两套房屋的档次作了说明。两原告于2021
年5月诉至浦东法院,要求长兴镇政府按“情况说明”内容安置两套房屋。
该行政争议经崇明法院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调解,两原告与长兴镇政府、崇明征收中心达成调解协议,调处中心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促成“调解、签约、交房”同步完成,争议得以快速实质性解决。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方案和结果
(一)先行研判协调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构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调处中心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前委托后立即对本案进行研判。长兴镇政府作为配合崇明征收中心进行动迁安置工作的属地政府,不具有征收安置房屋的工作职责,但长兴镇政府基于当时两原告安置房屋的具体情况,对后续两套房屋的安置条件出具了“情况说明”,而安置房屋的房源由崇明征收中心决定,故该“情况说明”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法院仅就“情况说明”问题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赖利益无法得以实现,争议将依然存在并可能引发新的诉讼,调处中心经研判认为该争议具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搭建沟通平台,在促成相关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向的基础上拟定化解方案。调处委员与长兴镇政府、崇明征收中心积极沟通,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