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不予参照适用
2023-08-23 22:48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苏州盐务局系苏州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苏州盐务局系苏州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