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1996]豫法行字第6号请求的答复》
[1997]法行字第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1月7日送来的【1996】豫法行字第6号《关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乡人民政府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是否超越职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乡人民政府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性质。
1997年4月12日
[1997]法行字第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1月7日送来的【1996】豫法行字第6号《关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乡人民政府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是否超越职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乡人民政府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性质。
1997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