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并准予执行的行政行为,可否作为被诉讼行政行为
2023-12-04 19:54阅读:
最高法判例: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并准予执行的行政行为,可否作为被诉讼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
因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期限等均不同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裁定,因此,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生效裁定书的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文革。
再审申请人徐文革因诉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庐江县住建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诉初字第29号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行终字第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徐文革再审申请称:(一)2015年2月4日,徐文革家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城中西路157号的两间房屋被庐江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执行的依据是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行非审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但该裁定是非审程序,没有正常的上诉、申诉渠道。该裁定中提到的庐江县住建局作出的庐建拆裁字(2013)10号房屋拆迁裁决徐文革没有收到,根本就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会和权利,更没有人告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二)2015年5月27日徐文革收到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398
【裁判要旨】
因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期限等均不同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裁定,因此,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生效裁定书的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文革。
再审申请人徐文革因诉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庐江县住建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诉初字第29号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行终字第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徐文革再审申请称:(一)2015年2月4日,徐文革家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城中西路157号的两间房屋被庐江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执行的依据是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行非审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但该裁定是非审程序,没有正常的上诉、申诉渠道。该裁定中提到的庐江县住建局作出的庐建拆裁字(2013)10号房屋拆迁裁决徐文革没有收到,根本就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会和权利,更没有人告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二)2015年5月27日徐文革收到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3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