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以申请政府信息更正为名对所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属于政府信息更正范畴
2024-03-02 21:47阅读:
廖某某诉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以申请政府信息更正为名实质是要对信息所指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与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属于政府信息更正范畴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1日,廖某某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其主要内容为:省政府公开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台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1166号,以下简称1166号批复)中同意将三台县X镇X社区2.536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内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与所征地社区土地实际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不符,严重失实,侵犯廖某某的合法权益,廖某某申请予以更正。省政府次日收到该申请材料后,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告知廖某某将延期至2022年3月14日前作出答复。2022年3月14日,省政府作出并向廖某某送达川府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67号《关于廖某某〈政府信息更正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67号答复):经审查,1166号批复涉及的土地实际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与三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上报的三府〔2018〕43号《关于三台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和其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廖某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廖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以申请政府信息更正为名实质是要对信息所指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与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属于政府信息更正范畴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1日,廖某某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其主要内容为:省政府公开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台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1166号,以下简称1166号批复)中同意将三台县X镇X社区2.536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内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与所征地社区土地实际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不符,严重失实,侵犯廖某某的合法权益,廖某某申请予以更正。省政府次日收到该申请材料后,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告知廖某某将延期至2022年3月14日前作出答复。2022年3月14日,省政府作出并向廖某某送达川府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67号《关于廖某某〈政府信息更正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67号答复):经审查,1166号批复涉及的土地实际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与三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上报的三府〔2018〕43号《关于三台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和其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廖某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廖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