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人民法院审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要应从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平衡角度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了审查判断。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履行上述规定的法定程序,并根据比例原则对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和衡量,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某向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下设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建设项目所在楼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各层平面图、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图的信息。生态城管委会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的信息属于测绘成果,并分别向天津中新生态城某置业公司、某测绘公司、某勘测公司作出《关于征求是否公开星光汇项目的相关测绘材料的函》,征求上述单位是否同意公开上述三项信息。某测绘公司、某勘测公司复函称,经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某置业公司沟通,其无权公开相关测绘成果。某置业公司复函称,上述三项信息均为该公司所有,其作为上述信息的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后生态城管委会下设建设局对李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1.李某某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信息,属于汇交测绘成果,依据《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成果所有者和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因该信息所有者及著作权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信息不予公开;2.关于李某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人民法院审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要应从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平衡角度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了审查判断。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履行上述规定的法定程序,并根据比例原则对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和衡量,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某向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下设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建设项目所在楼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各层平面图、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图的信息。生态城管委会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的信息属于测绘成果,并分别向天津中新生态城某置业公司、某测绘公司、某勘测公司作出《关于征求是否公开星光汇项目的相关测绘材料的函》,征求上述单位是否同意公开上述三项信息。某测绘公司、某勘测公司复函称,经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某置业公司沟通,其无权公开相关测绘成果。某置业公司复函称,上述三项信息均为该公司所有,其作为上述信息的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后生态城管委会下设建设局对李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1.李某某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信息,属于汇交测绘成果,依据《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成果所有者和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因该信息所有者及著作权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信息不予公开;2.关于李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