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属于政治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重大责任事故及公职人员其他职务犯罪有管辖权,目前管辖涉及的罪名有101个。
2.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涉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另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原本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受害人直接起诉的自诉案件由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将自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或者被害人将本应自诉的案件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都应当受理。
4.军队保卫部门。管辖范围是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