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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可以要求办案的公安人员回避吗?

2023-12-07 16:13阅读: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嫌疑人或者家属认为办理案件的公安人员不具有公正性,是否可以申请办案人员不再继续从事与本案有关的侦查工作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刑事案件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有关于回避的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回避,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然是有要求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的,前提是公安机关的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法定情形且没有自行提出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六)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八)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上述情形或者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或提供初步证据加以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五日以内作出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一旦作出回避决定,就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另外,参与案件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适用上述回避的规定。
如果申请回避被驳回,但是又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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