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破终6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国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银萍,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新桥尚郡公寓3-1幢。
法定代表人:秦惠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城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破申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捷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其对嘉城公司的破产申请。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捷阳公司与嘉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执行,捷阳公司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捷阳公司其后依据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嘉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该院却以捷阳公司提供的执行信息不足以证明嘉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捷阳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等得知,嘉城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截止2021年1月6日,嘉城公司未履行多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估算债务数额高达128600187元,故嘉城公司的对外债务已经严重超出其注册资本,且在2015至2016年期间,嘉城公司的资产多次被法院司法拍卖,即嘉城公司的现有资产已严重不足以清偿剩余到期债务。据此,嘉城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破产条件。
捷阳公司于2020年3月以嘉城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嘉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方能认定具备破产原因。捷阳公司提供的执行信息,仅能说明嘉城公司存在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形,但不足以证明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破终6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国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银萍,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新桥尚郡公寓3-1幢。
法定代表人:秦惠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城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破申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捷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其对嘉城公司的破产申请。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捷阳公司与嘉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执行,捷阳公司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捷阳公司其后依据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嘉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该院却以捷阳公司提供的执行信息不足以证明嘉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捷阳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等得知,嘉城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截止2021年1月6日,嘉城公司未履行多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估算债务数额高达128600187元,故嘉城公司的对外债务已经严重超出其注册资本,且在2015至2016年期间,嘉城公司的资产多次被法院司法拍卖,即嘉城公司的现有资产已严重不足以清偿剩余到期债务。据此,嘉城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破产条件。
捷阳公司于2020年3月以嘉城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嘉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方能认定具备破产原因。捷阳公司提供的执行信息,仅能说明嘉城公司存在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形,但不足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