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案件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新规重大转向:两类案件不监督,提高再审监督难度。
1.同级法院审委会讨论过的案件,不以检察建议方式监督;
2.同级法院再审的案件,不以检察建议方式监督;
3.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经监委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监督是通过个案监督,检察建议是监督方式,上述表述即为不监督。
本来全国每年通过检察院监督再审的案件只有几千起,这一数量在未来会进一步降低,全国检察院系统的民刑检察部门可以大幅度缩编:无事可干,节省检察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持,减少编制浪费。
检察工作重要转向,叫停了“外部监督”,有关部门本来就是知错办错的案子就成了铁案,受到不公正待遇人员理论上的维权之门关闭。“有关部门”错了还真不怕,因为没有“纠错”,“司法责任制”等于没有责任。
推而广之,多少部门做了错的决定,以“重复”为由不再受理,拒绝纠错!
该“意见”从司法解释层面宣称不纠错,将是一大倒退,错案以及行政乱作为会变本加厉。
个案办错已是个人灾难,立法保护错误是全社会的灾难。
社会学科研究会发现,行政自我纠错,难;法院自我纠错,难;借信访纠错,不可能,再反映,“重复反映不受理”。老百姓冤屈和社会不公平都被关黑屋,没有人和机关有顾忌,因为不晒太阳。
老百姓讲“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对的事情为什么怕旧事重提!真正怕的是真错的案子,以各种考量不纠正来盖起来。盖起来维护的是权力,是错误,埋葬的是百姓合法权益,埋掉的是百姓追求正义的路径。
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已是灾难,把你的路再断掉。你连希望都没有了。
该“意见”出台的土壤恰恰是错误太多,都纠正,会有“人”受不了,维护的是社会秩序中机关运行秩序,而不是百姓。
肖首座开启的司法狂飙早已向后转了,李中堂离去,标
1.同级法院审委会讨论过的案件,不以检察建议方式监督;
2.同级法院再审的案件,不以检察建议方式监督;
3.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经监委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监督是通过个案监督,检察建议是监督方式,上述表述即为不监督。
本来全国每年通过检察院监督再审的案件只有几千起,这一数量在未来会进一步降低,全国检察院系统的民刑检察部门可以大幅度缩编:无事可干,节省检察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持,减少编制浪费。
检察工作重要转向,叫停了“外部监督”,有关部门本来就是知错办错的案子就成了铁案,受到不公正待遇人员理论上的维权之门关闭。“有关部门”错了还真不怕,因为没有“纠错”,“司法责任制”等于没有责任。
推而广之,多少部门做了错的决定,以“重复”为由不再受理,拒绝纠错!
该“意见”从司法解释层面宣称不纠错,将是一大倒退,错案以及行政乱作为会变本加厉。
个案办错已是个人灾难,立法保护错误是全社会的灾难。
社会学科研究会发现,行政自我纠错,难;法院自我纠错,难;借信访纠错,不可能,再反映,“重复反映不受理”。老百姓冤屈和社会不公平都被关黑屋,没有人和机关有顾忌,因为不晒太阳。
老百姓讲“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对的事情为什么怕旧事重提!真正怕的是真错的案子,以各种考量不纠正来盖起来。盖起来维护的是权力,是错误,埋葬的是百姓合法权益,埋掉的是百姓追求正义的路径。
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已是灾难,把你的路再断掉。你连希望都没有了。
该“意见”出台的土壤恰恰是错误太多,都纠正,会有“人”受不了,维护的是社会秩序中机关运行秩序,而不是百姓。
肖首座开启的司法狂飙早已向后转了,李中堂离去,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