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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桥与寻衅

2023-07-10 11:42阅读:
修桥与寻衅
彭广军
“挖窟寻蛇打” 是老家一句骂人的话,字面意思拿锄头挖洞寻蛇打,引申意思是说某人没事找事,无事生非。彼时尚无动物保护一说,当时“见蛇不打三分罪”才是大家朴素的认知,所以说看见蛇打蛇是本分,但“挖窟寻蛇”就有些“寻衅”的意思了。
话说东北洮儿河边有个姓黄村民,其家庭累代以摆渡为业,按照某种归类方式他似乎可以算是“摆二代”。想到这儿,我脑海里立即出现了沈从文先生《边城》中翠翠的形象,翠翠是淳朴、美丽、多情的,曾让许多文新青年为之着迷。
黄家没有“翠翠”,但最近也很有名,原因是放弃了自己传统产业,在洮儿河上架了私自一座桥,当然没有任何相关手续。桥架好后,村民十分欢迎,因为没这桥的话大家得多绕几十公里。黄某为此投资13万元(约数,下同),于是按人车收取不同费用,遂被查,黄某及其家庭成员18人因“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
现在黄某已经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正等待“依法审理”。
这事儿在网上曝光后,议论蜂起,我没有加入“议论”,倒不是我没想法,而是怕也被当成“挖窟寻蛇打”。
既然不敢议论,不妨试着捋一捋案情的经过,并尽可能的在不“寻衅”的前提下,试以媒体公布的“材料”为基础,发挥一下想象。
2014年,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2018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20192
月,他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1231日法院认定黄某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认为:黄某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为52950元。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这里边有几个关键。一是这个地方的确需要一座桥,但没人修,不是因为工程浩大或技术难度太大,而是没人愿意修,黄某以一己之力也可能是家庭之力修成了,但未经过职能部门批准。这就是问题,在河上建桥又不是自家搭个猪圈,再说猪圈也不是可以乱搭的;还有就是对职能部门权威的蔑视,看把你能的,典型是伤自尊了。
二是擅自收费。如果说未经同意修了座桥免费给人使用还能睁一眼闭一眼的话,收费就失去了正当性,尽管黄某有“回收投资”理由,但依然难脱占用公共资源牟利自肥嫌疑。而已经收的5万多,绝对不会是人人心甘情愿,一旦发生纠纷,“地头蛇”黄某及其18个家人完全有威压别人的可能,这就有了“寻衅滋事”嫌疑。
三是职能部门已经责令整改了,亦即拆除浮桥恢复河道畅通,黄某可能置之不理,这当然不行。至于说桥拆了通行怎么办,那不是此职能部门的事,外科医生只剪箭尾巴,射到肉里的那一截子归别人管。
因为黄某跟职能部门有矛盾,跟不愿缴费(这是我猜测的,媒体说过桥的是自觉自愿的)也有矛盾,这就坐实了“寻衅滋事”,因而必须法办。网上许多人看不懂这事情来龙去脉,于是一通乱骂,这同样不好,授人以柄嘛,这不,已经有人指责是“为扫黑除恶翻案”。
“扫黑除恶”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但“翻案”指责却不能作数,因为人民法院判决书从头到尾并未有只言片语涉及到这方面问题,如果有绝对不会避重就轻,这是对法院的“低级红”。如此说来,现在就把黄某跟“黑”联系目前并无说服力,说他“投机倒把”“损公肥私”恐怕更贴切一点。
今天又曝“案中案”,说此案审判长竟然是“冒名顶替上的大学”,这就让人大跌眼镜了,这是“错”还是“罪”呢?只得由法律说了算。
我们生活在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里,朗朗乾坤,阳光明媚。但晴空万里中没准也会飘来一朵小小的云,然后下一场小小的雨。这雨无伤大雅,但落在某个人头上,则可能使他成为落汤鸡。
法律的本质之一不外乎撑起一把伞,尽可能为人遮风挡雨。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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