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蒯因:外延主义分析
2016-01-05 15:17阅读:
蒯因是上世纪后半期影响最大的分析哲学家。在分析传统中,蒯因的重要性在于终结了逻辑经验主义,并开启了自然主义的时代。我们现在正处在这个时代中。但是,分析传统的建立,在弗雷格那里恰好就是以抵制另外一种形态的自然主义,即数学与逻辑中的心理主义为动机的。蒯因似乎又使哲学回到分析传统建立前的时代。情况并非如此,要了解现在那么多分析哲学家所持有的自然主义立场究竟是怎么回事,当然要从蒯因开始。
蒯因是以卡尔纳普的追随者的身份进入分析哲学的。在建立自己的哲学时,他吸收并改造了罗素的实在论立场,并从这一立场出发来批评逻辑经验主义的主要预设,并给予卡尔纳普的科学分析框架以唯名论解释。这种解释使得卡尔纳普思想中的康德主义成分服务于经验论,从而得到自然主义的知识论。这一章我们考察蒯因是如何吸收和改造罗素主义的,下一章讨论他如何从由此获得的立场出发来批评和改造逻辑经验主义。
11.1 区分意义与指称
我们已经知道,罗素确立自己的实在论立场的方式是,把意义等同于指称。意义就是当我们理解表达式或句子时所获知的内容,就使用句子的目的是表达知识而言,这种内容就是句子所表达的知识。表达式的指称就是对应于表达式的存在物。在罗素那里,知识首先是关于实在的知识。这就是说,当我们获得知识时,我们所知道的就是存在物的情况。如果表达式的意义本身就是指称,那么当我们理解句子时,我们所知道的就直接是实在物的情况。因此,把意义与指称等同起来,也就直接贯彻了关于知识的实在论立场。
这样做有一个明显的好处:如果意义直接就是指称,那么笛卡尔式的怀疑论也就自动排除了。笛卡尔怀疑论的要点就在于,当我们认为自己知道一些内容时,魔鬼可以让这些内容匹配到一个完全不同的实在中,从而让我们所把握的内容落空,使其不成其为知识。魔鬼的作用就是把意义与指称割离开,对指称进行系统的替换,而让内容维持原状。如果意义就是指称,这种割离也就是不可能的。这时,只要我们理解所使用的语言,也就知道与语言对应的实在中有什么东西,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魔鬼让我们什么语言都不理解,也就是说,让我们无法表达自己所把握的内容,它无法把实在与我们隔开。当然,只要能够陈述和理解怀疑论,也就自动证明了我们理解语言。(注:不过,这种好处也不真的这么确定。以为自己理解了,这与真的理解还不是一回事。怀疑论者当然可以利用这个
区别。)
蒯因对罗素的实在论立场的改造主要是在承认实在论立场的同时,否认意义的实体地位。但与此同时,他并不否认“有意义性”作为一种性质是具有合法的本体论地位的。
从形而上学方面考虑,“意义(meaning)”与“有意义的(meaningful)”不是一回事,这就好像“红色(redness)”与“是红色的(being
red)”不是一回事一样。有的哲学家会把红色当作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一样的东西,并用它与红色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比如“分有”这种关系)来解释,这些东西是红色的,这是怎么回事。这就是承认红色作为实体的做法。蒯因反对在这种意义上把意义当作一种实体。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也反对我们说,句子是有意义的。对应到红色这个例子来说,否认红色作为理念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否认事物可以是红色的。遭到否认的,仅仅是对什么叫做是红色的所作出的一种特定的解释。在否认了红色这种实体之后,我们仍然可以这么解释:一些事物之所以是红色的,是因为这些事物之间有某种相似之处,这种相似之处我们称之为“红色”;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总是共有某种东西。
在这种意义上,蒯因也不必否认句子的有意义性。但是,他必须为什么是知识内容给出一种解释,这种解释我们在下一章会更加详细地加以说明。
在罗素那里,意义概念的处境有些尴尬。一方面,罗素拒绝给予意义以独立的理论地位(注:参见《论指称》),另一方面,他又希望利用意义这个概念,来把语言与实在联系起来。这种联系对他来说就是我们称为本体论承诺的东西,在罗素那里则体现为直接指称理论。仔细考虑之下可以看出,实在论立场所需要的只是指称。因为,如果我们说,实在论意味着承认所谈论的东西独立于语言,那么,在罗素那里与实在所联系的也就只是指称——我们是通过指称来谈论事物的。这样,意义就仅仅起了把指称与语言联系在一起的作用——语言必须有意义。因此,按照意义就是指称的观点,语言也就必须有指称。但是,这一作用无需意义实体也可以实现,真正起作用的只是有意义性。
拒斥意义实体的做法在蒯因那里主要是出于一种本体论考虑作出的,他认为意义实体不满足本体论承诺标准。接下来我们就会讨论这种标准。这里我们可以先不必利用这个标准来否认意义实体,而是从理论的设计思路上理解这种做法。从理论设计上讲,意义实体对于贯彻实在论立场来说是不必要的。我们可以先在不引入意义实体的前提下建立逻辑分析框架,然后再从这种框架出发,来讨论意义实体究竟该如何处理。
这样,整个研究思路就是,利用我们关于有意义性的直觉,来考虑指称是如何建立的,进而在建立一种指称理论的基础上建立意义理论。
随同意义实体一同被抛弃的,还包括命题概念。在罗素那里,虽然词语的意义与指称重合,但这种重合关系不能扩展到陈述句。对应于词语的指称的,是陈述句所描述的事态;但是,只有当句子是真的,其所描述的事态才是存在的。因此,对于句子来说,必须有一种并不直接属于实在的东西来充当意义,这就是命题。我们在5.4.3节已经看到,罗素为了解释什么是命题陷入了困境。蒯因显然无需面对这一困境。
有趣的是,蒯因也无需预先承认,语言与实在之间的关联是通过指称建立的。换言之,尽管蒯因的实在论立场体现为一种指称理论,但他无需把指称当作这种理论的基本概念。按照罗素的思路,从语言经由意义概念建立的本体论承诺,以一种极为简洁的方式落实到指称上。这样做的前提是意义与指称的对等关系。这种对等关系绝对不会出现于有意义性与指称之间,因为有意义性是语言的性质,指称则是独立于语言的实体。因此,按照蒯因的理论设计,一旦把本体论承诺联系到有意义性上,蒯因就不必把语言与实在的关系交给指称了。相反,他可以用别的关系来解释指称。
这样做的好处体现在,他不必承认任何必然存在的东西。在罗素那里,必然存在物是作为逻辑专名的指称出现的。不过,必然存在物本身的必然性,已经被罗素的理论设计预先决定了。既然我们使用的表达式按照定义是有意义的,并且表达式的意义就是其指称,那么其指称也就不可能不存在。这不是因为,我们使用的表达式本身必然有意义,而是因为我们使用它来谈论那个存在的东西这一事实,排除了它没有意义的情况。逻辑专名相对于说话者才成其为逻辑专名,而这意味着必然存在物的概念也是如此。但是,对于实在论者来说,这的确是一个古怪的概念,因为这意味着必然存在物的必然性是相对于说话者,或者说是相对于语言的。
事实上,蒯因一旦切断了指称与有意义性或者意义的联系,也就不必承认必然存在物了。这对实在论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解脱。
11.2 改造摹状词理论
在罗素那里,间接指称问题也是由于意义与指称等同而引起的。摹状词理论作为一种解决方法,其要点就是否认这样的表达式实际上有意义,而我们原来以为它们有意义,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罗素在解释这种表面现象为什么发生时,引入了不完全符号理论。如果我们这么解释摹状词理论,它主张单称词项在逻辑上是含有量词的形式,那么不完全符号理论就是罗素对含有量词的表达式的一种解释。罗素主张,这类表达式是不完全符号,换言之,是没有独立意义的符号。
蒯因可以接受摹状词理论,但不必接受不完全符号理论。为理解这一点只需要明白,间接指称问题的出现表明,下面两个观点是不相容的,
a)表达式的指称就是其意义;
b)摹状词实际上是有意义的。
在这两个观点中,罗素接受a)而放弃b),而蒯因则由于放弃了a),也就不必接受b)。这样,蒯因就避免了对语言持有一种不容易坚持的分裂态度。罗素的立场要求对于我们所理解的表达式进行区别,把有些表达式当作是实际上有意义的,另外一些表达式则实际上没有意义。这种态度不如这样来得简洁:一个表达式只要是我们理解的,它就是有意义的。这样就可以省去为两类表达式寻找区分标准的工作。
罗素的这种分裂态度不可避免地传递到量词上。如果持有罗素的观点,那么“存在”这个词就必须按照不同的方式来分析。在罗素那里,像“N存在”这样的句子,在不同的时候要作出不同的分析。如果“N不存在”是有意义的,那么“N”就被理解成摹状词,否则就理解成逻辑专名。在这两种情况下,“存在”一词的意义是不同的:接在逻辑专名后面构成句子的那个“存在”不存在与之相反的谓词,因为此时“N不存在”没有意义;但接在摹状词后面的那个“存在”却有相反的谓词。一个能被否定的谓词,其意义当然不同于不能被否定的谓词。
这两种情况下,“存在”一词的逻辑形式也不相同。如果“N”是专名,那么“存在”就是普通的谓词,按照函项逻辑的理解,其主目不含空位;而如果“N”是摹状词,那么“存在”一词的主目就是一个谓词,即用来对“N”作出摹状词分析的那个谓词,而这个谓词含有空位。在后一种分析中,“N存在”这个句子就要分析成“∃xF(x)”(我们把“N”分析成谓词“F(x)”),此时量词作为二阶谓词出现。
有些人认为,“存在”不能是一阶谓词,这是因为这样理解会导致矛盾。这种理解很可能是一种误解。容易被认为产生矛盾的情况是在断定“N不存在”,并且“N”是专名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若再按照罗素主义的思路理解意义,就会认为这样断定就预设了N存在,因而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矛盾仅仅是在把“存在”当做一阶谓词,并且要断定“N不存在”时产生,从中不能推出,单单把“存在”当做一阶谓词就能产生矛盾。因此,这不是否认“存在”是一阶谓词的决定性的理由。
对“存在”一词的意义作出这样的区分,使得罗素引入了著名的逻辑类型论(the logical type
theory)。这个理论要求按照阶次来对存在物作出区分,并借助这种区分,来对命题结构作出限制。由于要在不同阶次的存在物中取值,罗素就必须区分不同类型的变元。最终,这样就得到了一种相当复杂的逻辑分析框架。对蒯因来说,这种复杂性是不受欢迎,只要有可能,就要加以抛弃。
经过前一节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在处理语言与实在的关系时,我们可以选择以指称关系为基础,也可以不这么选择。事实上,在蒯因这里,摹状词理论就已经表明我们可以选择什么关系,这就是满足。比较“N存在”与“∃xF(x)”就可以看出,使前一个句子为真的情况就是“N”所指称的对象存在,而要使后一个句子为真,所需要的则是实在中有某个对象满足谓词“F”。于是,摹状词理论也就表明了,任何一种以指称的方式引入的语义,总是可以通过满足来建立。蒯因对于摹状词理论的吸收和修正,也就在于充分利用了这一点。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稍微走些弯路,来了解一下本体论承诺和本体论陈述之间的区分。
就语言与实在之间建立关系的方式而言,我们可以区分出本体论承诺和本体论陈述。它们都关系到实在中存在什么,关系到本体论,但本体论承诺是通过语言的有意义性涉及到本体论,而本体论陈述则是通过陈述句的真值建立这种关系。比如,当我们说“金山不存在”时,如果这个句子是真的,那么在我们的本体论中就会包含金山,我们会说,这个句子给出了本体论陈述;但是,如果我们认为,要使这个句子有意义,金山就必须存在,那么一种包含了金山的本体论就是所承诺的东西。
这样区分以后就容易看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罗素所面对的间接指称问题,就是本体论陈述与相应的本体论承诺不相一致所引起的。罗素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让本体论陈述合乎本体论承诺的要求,从而断定有些东西必然存在。然而,另外一种可选的解决方案是,让本体论陈述保持开放,而使本体论承诺不会与之相冲突。这一策略的实质就是,让关于存在的任何论断都是可真可假的,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本体论承诺应当是怎样的。
比起罗素假定必然存在物的做法来说,这种做法更为可取。本体论承诺实际上相当于说,为了使语言有意义,应当有什么东西存在。从这里可以看出,关于本体论承诺的讨论与实在论观点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因为,实在论观点要求,存在什么,这并不取决于语言是怎样的。要缓解这种张力,就要找到一种对于断定什么东西存在不构成影响的本体论承诺方式,按这种方式,我们既可以断定某些东西存在,也可以断定其不存在。至少,本体论承诺不能与本体论陈述相冲突。
这个条件为蒯因提供了决定性的理由,来选择本体论承诺的一般方式,或者说,来确定语言与实在建立关联的基本方式。
语言与实在的关联体现为“存在”一词的逻辑形式。前面已经说明,这个词最好具备统一的逻辑形式。因此,本体论承诺与本体论陈述不应当像在罗素那里一样,要求“存在”具有不同的逻辑形式。这构成了另外一个制约条件。
可以看到,在表明语言与实在的关系的两种方式中,指称是不能满足要求的。如果我们利用指称的方式来引入本体论承诺,就会像罗素那样承认必然存在物,而这与第一个条件相冲突。事实上,我们从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中真正学到的教训,就是不能通过指称的方式表述本体论承诺。进而,按照第二个条件,也不能利用指称的方式来引入对象,并表述本体论陈述。
这样,对于蒯因来说,本体论承诺就只能采取量化的形式作出。使一个量化句子有意义的条件,就是在使用这个量化句时所承诺的东西。而这就是约束变元的定义域。比如,当我们使用“当今法国国王”这个指称词项,为使得这个词项有意义,相应的本体论承诺就不是当今法国国王存在,而是有这么一个定义域,变元x可以取其中的某个值,使得“x是当今法国国王”是真的。换言之,所承诺的是谓词的被满足,这一点可以用存在量化句来表述。但不能用指称词项加作为一阶谓词的“存在”这样的形式表述,因为这样就导致这种形式的存在陈述必然为真。当所使用的指称词项是专名,就要像这样处理成摹状词的形式,从而最终转化成量化句。
本体论承诺是与特定的表达式联系在一起的。前一段我们看到的是与指称词项对应的本体论承诺,当使用变元时,也有相应的本体论承诺。通常,此时所承诺的是相应的定义域。由于通常会要求定义域不是空的,而满足这一要求的是存在量词而不是全称量词,因此,我们通常会说,借以作出本体论承诺的是存在量化句。(注:全称量化句的否定也要求变元定义域非空,而存在量化句的否定也可以容忍空定义域,因此它们是否可以充当作出本体论承诺的形式,还是可以更仔细地作出区分的。)
由于希望“存在”一词具有统一的逻辑形式,在本体论陈述中语言与实在之间的关系也按同样方式表达。这意味着“存在”一词在任何时候都是量词,都是二阶谓词。这一主张对于蒯因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关于实在的理解,可以通过上述由本体论承诺的思路回溯得到。当我们从指称词项回溯到约束变元,然后从变元回溯到定义域,也就容易看出,实在中的东西最终就体现为定义域中的取值。这样,“存在就是成为约束变元的值”(注:出处),这句口号就表明了,按照这种分析方式,“存在”最终是如何得到理解的。
“存在”一词在逻辑形式上是二阶谓词,这意味着,我们只能通过量化句来表述本体论承诺。不过,这并不排斥在本体论陈述中仍然把“存在”一词当作一阶谓词,并使用指称词项来充当主目。这时,这个词的一阶谓词形式仅仅是语法形式,而不是逻辑形式。这里,蒯因仍然可以接受罗素关于语法形式与逻辑形式的区分,并且把揭示句子的逻辑形式,当作是逻辑分析的目标。事实上,对于存在陈述来说,这种分析实际上就是把语法形式上的一阶谓词,分析成逻辑形式上的二阶谓词。随着这种分析,占据主目位置的指称词项,也就被分析成了量词加谓词的形式。在11.4节我们会看到,这种分析后的形式可以算是对指称的一种解释,因而是一种指称理论。
11.3 语义上行
关于量词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一种是指称式解释,一种是代入式解释。这两种解释针对约束变元的取值方式。所谓指称式解释是说,约束变元在对象的域中取值;而代入式解释则主张变元在名称中取值。按照代入式解释,当一个名称与谓词“F”构成真句子,句子“∃xF(x)”就是真的。
如果语言与实在之间的关系不能通过指称建立,那么对于量词也就不能采取指称式解释。这是因为,按照这种解释,要确定对象是否满足谓词,就必须利用一个名称来引入这个对象,而这就要利用指称。与之不同,按照代入式解释,对象已经被赋予了名称,要建立满足关系,我们就只需要关注名称,而无需建立指称关系。
表面上看,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只是说,在代入式解释中指称关系已经建立,而在指称式解释中需要重新建立而已。并非如此。这里的区别涉及到蒯因所选择的本体论承诺的方式究竟是如何起作用的。通常,这种方式被称为“语义上行(semantic
ascent)”。
所谓“语义上行”,就是指在谈论某种语言的语义学特性时,我们转而谈论一种语言本身,而不是使用这种语言来进行谈论。使用语言来谈论事物时,我们是利用语言具有意义这一特性,从语言下行到事物;但是,在讨论用语言何以能够谈论事物时,我们的注意力转向语言本身,这可以算作是一种回溯。在进行这种回溯时,语言分层的技术是非常有帮助的。语义上行,就是使用元语言来谈论我们关心的那种语言的语义学。
语义上行有效地避免了使用所谈论的语言进行指称,从而避免通过指称来建立语言与实在之间的语义关系。事实上,只要是在使用一种语言来进行谈论,指称也就在直观的层次上确定了我们从语言达到实在的方式。避开指称的唯一手段就是停止使用这种语言,而使用另外一种语言来谈论它。这就是语义上行。
按照代入的方式来解释量词,也就是在用语义上行的方式来说明,谓词与满足这个谓词的对象是如何关联到一起的。如果在一种语言中我们把这种关联表述为像“F(a)”这样的句子是真的,那么在元语言中,这种关联也就会表述为,“F”这个谓词与“a”构成真句子。我们无需说明“a”的指称是什么,从而无需建立指称关系。这种表述给出的就是代入式解释。
要点在于,这里即使需要一种指称关系,它也是在元语言中建立的,但是,这不是我们谈论的那种语言;对我们谈论的那种语言来说,与实在建立关联无需涉及指称关系。至于这种后推策略究竟最终是否有效,还取决于关于对象语言我们能够建立何种指称理论。这种关于指称的理论的目的,是以语言-实在之间的语义关联为基础,来解释指称是怎么回事。换言之,指称理论所做的,就是在本体论承诺的基础上,确定指称词项是如何对应于某个对象的。
在罗素那里,摹状词理论揭示了,语法上的指称词项在逻辑形式上是带量词的句子。蒯因完全赞同这一点。他对摹状词理论的修正仅仅是,把它当作指称理论的一般形式,而不是用来解决间接指称问题、从而捍卫指称主义的一种辅助性的理论。
11.4 实体与同一性
经过上述讨论,蒯因可以得到的结论是,本体论承诺必须采取摹状词的形式,从而采取像“∃xF(x)”这样的谓词加量词的形式。此时,我们用谓词而不是指称词项来引入对象。
但指称是本体论陈述不可避免要使用的手段。正是通过指称,我们才引入了“实体(entity)”这个概念(注:“entity”与“substance”通常都会译为“实体”,但两者的用法有所不同。后者通常与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相联系,而前者则泛指我们可以独立地谈到的东西。)。因此,解释了指称是怎么回事,也就从逻辑上解释了“实体”这个概念。从前面关于本体论承诺与本体论陈述之间关系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在本体论陈述中出现的指称手段必须是可以消除的。这样,当我们用指称的手段来引入要谈论的对象时,关于该对象存在的本体论承诺,就可以写成不使用这种指称手段的形式,从而不会在否定相应的本体论陈述时陷入矛盾。当然,当指称的形式被消除,取而代之的就是满足,即用来表达本体论承诺的那种形式,这样也就使得指称能够通过本体论承诺得到解释。
比如,当“N”(无论是一般的单称词项还是专名)作为指称词项出现时,如下形式的改写也就必须是可能的:
C)对所有x,x=N,当且仅当,F(x)。
其中的谓词“F(x)”则表明了与“N”等值的摹状词是如何构成的。比如我们总是可以用“the
F”的形式给出这样的摹状词,使得在所有出现“N”的句子中,都可以把“N”换成“the
F”而不会改变句子真值。最终,这样的改写使得通过指称的方式谈论的东西,可以利用满足以及量化来引入,从而用满足来解释指称。
在C)中,与指称词项“N”等值的谓词就被称为“同一性条件”。所谓同一性条件,就是指在识别名称所指称的对象时所需要的性质。比如,当用“司各特”这个名称来指称司各特这个人时,我们需要把这个名称与识别司各特这个人的某种特征联系起来,比如他是《韦弗利》这本小说的作者,他是英国小说家等等。这些特征使得我能够在有人反对我们说“没有司各特这个人”时,弄明白他究竟在说什么,是在说没有《韦弗利》这本小说,还是说没有一个英国小说家叫“司各特”。给出了同一性条件,也就使得否认所说的对象存在的谈论具有意义。
条件C)通常也被称为“莱布尼兹律(Leibniz’s
law)”。莱布尼兹律有两个版本,分别对应于C)这个双条件句的两个方向。一个版本被称为“同一物不可分辨(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它对应于从左向右的蕴涵关系;另一个版本则被称为“不可分辨物同一(identity of
indiscernible)”,对应于从右向左的蕴涵关系。蒯因主张,只有在条件C)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引入指称。这样,他就同时承认莱布尼兹律的两个版本。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通常会有一种直觉,即一个特殊的对象是什么,这一点不可能为描述性的谓词所穷尽,也就是说,同一性条件不可能提供指称的充分条件。我们会觉得,无论给出多少种性质,只要这些性质是由或者可能由多个对象所共享的,当用这些性质来确定单个事物时,我们都总是可以找到或者设想同样具备这些性质的东西,但这些东西不是我们要确定的那个事物。如果这是真的,那么C)中从右手边的子句就不能推至左手边的子句。
这种考虑对于蒯因来说不构成挑战。条件C)并不是在描述我们实际上是怎样指称对象的,而是对于我们应当怎样指称对象的一种规定。这是一个规范性的条件。它是说,如果说有两个不同的事物,而不在性质上区别它们,那么这样的谈论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即使任意给出的性质都不足以区分两个事物,这也不说明这两个事物不能通过性质来区分开。因为,总是可能有考虑之外的性质来区分它们。
有个非常关键的要求,即要在确定名称“N”指称什么之前,就能够给出同一性条件,也就是说,同一性条件必须独立于名称“N”的指称。可以这么说,对一个对象的指称,只有在能够给出独立的同一性标准时才是有效的。这一点在蒯因那里就被表述成一句口号:“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No
entity without identity.)”。
比如,关于水星的谈论承诺了水星是存在的,这个本体论承诺是有效的,是因为我们可以用“是离太阳最近的行星”这个谓词来充当水星的同一性条件,并且,即使不知道水星是哪颗行星,我们也能够通过这个同一性条件来识别出它。
之所以要求同一性条件独立于所要识别的对象,是因为,如果借助要识别的对象才能确定同一性条件是否得到满足,那么我们还是要回到用指称的形式来表达本体论承诺的境地,这样一来,同一性条件就无法达到在本体论承诺中避开指称的目的。
11.5 可判定性
同一性条件不仅针对关于对象的指称,还可以运用于谓词的指称,即性质。我们可以把“红的”这个词理解为红色这种性质的名称,一个东西只要具有这种性质,我们就说它是红的。这样,对这类名称的使用也需要满足前面所说的条件C)。为了能够有意义地说“红色不存在”,我们也需要在本体论承诺中避免使用“红的”或“红色”这样的表达式,而是改用相应的同一性条件。
一般说来,关于性质的同一性条件会用具有这种性质的对象来确定。比如,我们可以利用“鲜血的颜色”这样的摹状词,来识别红色。不过,这种识别方式是否有效,还取决于是否承认人们能够知道什么是颜色而不知道什么是红色。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用“鲜血的颜色”来识别红色就没有问题,这种方式满足独立性要求;但是,如果不承认,这种识别方式就因为循环而归于无效。
如果能够使用非循环的方式来识别一种性质,我们就说,指称该性质的谓词是否得到满足,这是可以判定的(decidable)。
一种普遍适用的识别方法是,采用“对于x为真的性质”这样的摹状词(其中的“x”是指某个对象)来充当性质的识别条件。“性质”和“真”都是不依赖于具体性质的概念,因而不会出现前面使用“颜色”一词时遇到的那种循环。尤其是,如果我们考虑的问题是,性质一般而言是如何得到识别的,那么摹状词“对于x为真的性质”就会给予统一的回答。这种回答对于一般的逻辑形式层次上的讨论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
按照这个思路,关于性质可以采取的同一性条件就是
C1)性质P = 性质Q,当且仅当,对所有x,(P(x),当且仅当,Q(x))。
这里,括号中的双条件句所表述的是,P和Q对于同样一些对象为真,而这意味着它们作为概念来说具有相同的外延。因此,关于性质的同一性条件就落实为外延相同。只要确定了外延中包含哪些对象,也就确定了外延;由于外延的确定独立于所有性质,外延等同作为同一性条件来说,对于所有性质都满足独立性要求。因此,可以用是否具有确定的外延,来衡量是否承认性质是实体。
11.6 外延主义
是否具备独立的同一性条件,决定了使用相应的表达式是否真正谈论了实在。因此,蒯因贯彻实在论立场的方式,就是规定只有具备这样的同一性条件,表达式才有合法语义。这里的“语义”一词,是就指称而言的。为表达式确定有效的同一性条件,也就是为这种表达式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指称,给出一种解释,因而也就是给出关于这种表达式的指称理论。一个表达式如果在这种意义上具有指称,我们就可以在本体论陈述中将其置于谓词“……存在”的空位处,从而按照自然语言的方式断定相应的实体存在。
这样贯彻实在论立场,也就确立了外延主义的分析立场。下面我们先看看外延主义立场究竟是什么,然后看外延主义分析是怎样进行的。
概括地说,外延主义的立场是指,a)我们能有效地谈论的对象只能是外延实体,b)能够有效地谈论的性质必须是可判定的。
一个对象如果是由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词项来指称的,那么我们就说这个对象是外延实体。只要满足了这个条件,殊相和共相都可以是外延实体。
要理解“外延实体”这个概念,需要先理解这里所说的“语境”是什么意思。按照函项的形式来理解,指称词项出现于其中的语境,无论多么复杂,都可以说表达了一种性质。比如,“地球”这个名称出现于“地球位于金星与火星之间”这个句子中,它在这个句子中的语境就是“…位于金星与火星之间”,这个语境可以视为表述了地球的性质;这个句子中去掉了“金星”以后剩下的部分,即“地球位于…与火星之间”也可以认为表述了金星的性质;同理,“福尔摩斯认为…去过阿富汗”也表达了华生医生的一种性质。事实上,具有“F(x)”形式的谓词也被用来表示一个语境。
之所以引入“外延实体”这个概念,是要说明满足独立的同一性条件,这对于所指称的实体来说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这样的实体是外延实体。我们先从不同的情况来理解这一点。
先考虑一下性质。从11.5节的讨论我们已经看到,一种性质具备独立的同一性条件,其情形是由条件C1)所表述的。不妨把那个条件句中的“P”和“Q”看做指称词项,剩下的部分看做是语境,在C1)中,这种语境是由变元“x”表示的。这样调整角度以后立即就可以看出,C1)所说的无非是,只要“P”和“Q”表示同一种性质,它们在任何语境中相互调换,都不会改变句子的真值。因此,性质只要满足同一性条件,表示它的词项就出现在外延语境中,它就是外延实体。
进一步可以看到,对于作为外延实体的性质来说,相应的谓词所构成的也就是外延语境。谓词的外延是由满足这个谓词的所有对象所构成的集合。比如,“…是红的”这个谓词的外延,就是由所有红色的东西所构成的集合。集合完全是由构成集合的元素所确定的,而不管这些元素用何种方式指称。比如,如果“那支铅笔是红的”是真的,那么把“那只铅笔”换成任何其他一个指称词项,比如“攥在我手里的这个东西”,只要它指称那支铅笔,所得到的句子就也是真的。从这一点很容易看出,只要满足前一节所说的那种关于性质的同一性条件,相应的谓词也就构成了外延语境。而这意味着,所具备的性质是外延性的,这会使得对象也成为外延实体。
容易看出,只有对外延实体,才有可能给出独立的同一性条件。如果名称“N”可以改写成摹状词“the
F”,其中“F”是谓词,那么“F(N)”肯定是真的。比如,如果“司各特”可以改写成,“《韦弗利》的作者”,那么“司各特写了《韦弗利》”就肯定是真的。在这种情况下,与“N”这个名称相联系的同一性条件C)就要求,对任一名称,例如“n”,只要“n=N”是真的,“F(n)”就是真的。而这实际上就是说,用与“N”共指称的名称“n”替换“F(N)”中的“N”,得到的句子还是真的。
相应地,如果谓词构成了外延语境,那么该谓词对于某个对象是否为真,也就是可以判定的。因为,我们总是可以利用谓词的外延,来判断该谓词是否为某个对象所满足,此时只需看该对象是否属于该外延就行了。
但是,只有当对象的同一性条件满足独立性要求时才是如此。例如,要判断对象n是否满足谓词“F”(即句子“F(n)”是否为真),该谓词的识别条件是其外延,而外延作为集合,又是由其元素来确定的;既然n是这个集合的元素之一,谓词“F”的识别条件就要求事先已经确定n是否包含于其中了。这样就进入了一个循环。但是,如果对象n具备独立的识别条件,那么它就可以不用“n”这个名称引入句子,因此,即使不知道“F(n)”是否是真的,我们也可以知道对象n位于“F”的外延中,只不过此时我们还不知道这个对象就是“n”所指称的东西。这样一来,要判定谓词“F”是否为n所满足,就不需要事先确定句子“F(n)”是否为真。
对句子进行外延主义分析,实际上就是确定这个句子所引入的对象所需要的同一性条件,以及与句子中的谓词相联系的识别条件,从而弄清,从实在论观点出发,句子有效地谈论的是什么。
在这样的外延主义分析中,常常会遇到所谈论的对象不是外延实体的情况。比如下面两个句子:
1)必然地,8大于7。
2)必然地,太阳系的大行星数目大于7。
我们知道,太阳系的大行星数目=8,因此,句子2)是用与“8”指称相同的指称词项“太阳系的大行星数目”来替换句子1)中的“8”得到的。句子1)是真的。但句子2)是假的。因为,如果太阳系以不同的方式形成,比如在形成之初大行星之间发生了剧烈的碰撞与合并,那么太阳系的大行星数目就不是大于7的了。在这种可能的情况下,太阳系的大行星数目不是8。但这并不影响到“太阳系的大行星数目=8”的真值,因为这个句子是针对实际情况而不是那种可能的情况而言的。基于这些考虑,“必然地,…大于7”这个语境就是内涵语境,而在这个语境中出现的指称词项,所指称的就不是外延实体,我们说这是内涵实体。
注意,这并不是说“8”以及“太阳系的大行星数目”这样的词项所指称的东西本身不是外延实体,而是说,这些指称词项的语境决定了它们所指的不是外延实体。另外一些语境决定了它们所指的是外延实体。比如,“…大于7”这个语境,就决定了出现在这个语境中的指称词项所指称的是外延实体,把“太阳系的大行星数目”放到这个语境中,得到的句子与“8大于7”具有相同真值。实体是内涵的还是外延的,这是对象的逻辑特性,而不是其形而上学特性,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这种特性归于对象本身,而要归于谈论对象的手段。
如果把“必然地,…大于7”这个谓词所谈论的性质称为一种模态性质(“必然地”与“可能地”这样的词项就是模态词项),那么,这种性质就不满足外延主义的要求。我们可以说,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实在中并不存在这类模态性质。
对于内涵实体和不可判定的性质来说,蒯因常常采取一种转移策略来研究。这种策略的目的不是要弄清楚实际上这类实体和性质本身究竟是什么,而是要弄清,从实在论的角度看,我们关于这些东西的谈论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我们从一个例子来弄清这一点。
11.7 唯名论
蒯因用外延主义的方式来贯彻罗素意义上的那种实在论,其主导思想直观看来是非常自然的,这就是,按照某种方式所谈论的对象,如果不能利用与之不同的其他方式来谈论,那么我们很难说所谈论的是某种实在的东西。
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我们以为是在谈论某种东西,但按照蒯因的标准,所谈论却并非实在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蒯因通常持有关于这种东西的唯名论(nominalism)立场。这种立场的大意是,我们之所以认为这样在谈论某种东西,是因为我们在使用相应的词项,而这样的谈论仅仅是在使用这些词。
举个例子,关于颜色的谈论。像“这支铅笔是红的”这样的句子,我们认为是在谈论颜色。如果顺应这种感觉,就会认为确实有颜色这样的东西存在。我们会这么想:如果颜色是不存在的,那么我们所谈论的又是什么呢?
对这种情况,不妨用蒯因关于谓词的可判定性要求来试试看。按照这种可判定性要求,如果“红的”这个谓词确实对应于一种实在的性质,即颜色,那么就应当有一种独立的标准,来看一个对象是不是满足这个谓词。当然,这样的标准应当能够用来确定这个谓词的外延,而不必借助“红的”这个谓词本身,或者说,不应当假定我们事先知道红色这种性质究竟是什么。
一个显而易见的想法是,利用对象的一种光学性质来作为标准,衡量它是不是红的。经过实验,人们发现物体表面反射光或者透射光的波长为m(m是某个长度)时,该物体就是红的,于是人们就可以采纳这个标准。这个标准是独立的。为了知道反射光或透射光的波长,人们无需知道物体的颜色。
这个想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不过,人们还是会有疑问,比如,有些色盲症患者会把这种波长的光与其他颜色联系起来,比如橙色而不是红色,这使人认为,红色本身并不就是波长为m的光。人们进而可以设想,人类由于进化方面的偏差,这种光产生的色觉不是红色,而是比如紫色。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波长为m的光,就不能作为判断红色的标准。对于这种看法是否正确,我们不做判断。现在我们只关心这一点:认为这些情况是可能的,就相当于说,尽管就实际情况而言,波长为m的光一般(不考虑色盲这样的反常)能够用来作为物体是否是红色的标准,但红色这种色觉本身是与波长为m的光不同的东西,色觉独立于光波而存在。我们把关于色觉的这种观点称为“颜色实在论”。
颜色实在论的要点是,之所以能够用波长来衡量颜色,是因为波长与颜色之间有种常规性的联系。这种联系有些像是雷声与闪电的联系,借助这种联系我们可以一个来判断另外一个,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颜色实在论者不同意这样一种观点:红色不是波长为m的光波以外的东西,这才使得我们可以用光波来衡量颜色。
就我们这里所关心的问题而言,如果颜色实在论者是对的,那么在关于颜色我们所能采取的判定标准就是波长的情况下,颜色这种性质本身是不可判定的。这是因为,要使用这个标准,需要先把红色与波长的联系建立起来,但是,在建立这种联系的时候,不知道什么是红色,这是不行的。因此,波长这个标准不能在独立于颜色的情况下付诸使用。
关键是,颜色实在论者对波长与红色之间的这种联系是不信任的。在他看来,即使我们以前利用这种联系总是正确地判定了颜色,这也不代表以后这种联系仍然有效。波长与颜色毕竟是两个东西,它们不那样联系,这总是可能的。因此在运用这种联系的时候,必须对这种联系本身加以确认。
按照颜色实在论者所反对的那种观点,颜色与波长之间的联系不必特意建立,因为除了波长为m的光波,就没有一种成其为红色的性质。对于不知道何为红色的人来说,我们只需用这样的光波刺激他的视网膜,然后告诉他“这就是红色”就行了。这种做法对颜色实在论者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没有确定他的色觉是否与我们一样之前,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地确定他所看到的就是红色。对颜色实在论者来说,最终可靠的判定方法只有一个,就是假定这个人知道什么是红色,然后问他,“这是不是红的”。然而,这不是独立的判定标准。
这里,我们并不关心颜色实在论和与之对立的那个观点中哪个正确,而是关心,按照蒯因的外延主义分析,该如何理解颜色实在论者关于颜色的谈论。也就是说,理解关于一种不可判定的性质的谈论是怎么回事。
可以注意到,颜色实在论者并不否认,在颜色与波长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是否认这种对应关系决定了什么是颜色。因此,外延主义分析可以利用这种对应关系,用波长来识别颜色。
这种判定大体上是这样的:任意选取一个物体o,这个物体总是对应反射光或透射光波长的一种确定的分布,为了表述上的简单,我们就用“o的波长”来指称这种波长分布;现在我们有这样的对应关系,
o是红的,当且仅当,o的波长是m。
这里,即使o是否红的,这是不可判定的,但o的波长是否是m,则是可以判定的,此时我们就可以用波长来作为颜色的判定标准。
这种用可判定的性质来识别不可判定的性质,在外延主义分析方法中起了这样一种作用:它说明了在何种意义上,我们关于后者的谈论与实在相联系。这种联系在于,每当不可判定的谓词为一个对象(o)满足,与这个对象相对应的另一个对象(o的波长),就满足一个可判定的谓词。这种联系在实在中实际上是成立的,但不用必然成立,因为,外延主义所要求的仅仅是与实在的联系,这种联系确定了人们实际上是在何种条件下谈论不可判定的性质的。
按照颜色实在论,颜色是一种实在之物,它独立于用来判定它的标准而存在。但是,颜色实在论意味着颜色是不可判定的,因此,按照外延主义立场,我们不能有颜色这类实体。在可以利用其他可判定性质来充当关于颜色的标准的情况下,关于颜色的谈论仍然能够进行下去,但是,由于不能有颜色实体,就不能把这种谈论当作是关于颜色这种实在性质的谈论。在这种情况下,所谈论的就不能是颜色这种东西。当我们说某某是红的,我们只是在使用“红的”这个词。这样,持有外延主义立场,就意味着要持有一种关于颜色的唯名论。
对某种东西持有唯名论立场,实际上就是否认这类东西独立存在,否认它们具有实体地位,从而在本体论中排除它们。但排除这类事物的实体地位,并不意味着指称它们的词项不能付诸使用。可以用可判定的性质来识别这类事物,这本身就为这种使用提供了条件。对于像“红的”这样的谓词来说,对它的使用产生了形如“o是红的”的句子。这样,我们就可以这么解释红色,它只是满足“红的”这一谓词的所有对象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这些对象之外的任何东西。在这种意义上,虽然并不存在红色,但像“o是红的”这样的句子仍然可以是真的。
11.8 本体论还原
至此,我们有了一个关于指称理论的框架。在蒯因这里,关于一种语言的指称理论也就构成了该语言的语义学。这种语义学实际上就是在表述相应的本体论承诺的基础上,建立各种表达式,特别是非逻辑常项,与本体论承诺的对应关系。这种语言最终的逻辑形式,也就由表述相应本体论承诺的那种语言加以表现了。通常,那种语言中的基础部分就是一阶谓词逻辑语言。蒯因仍然在塔斯基的框架中建立语义学,因此,使用形式主义的逻辑语言是必须的。
在蒯因这里,“存在”总是二阶谓词,并且所有的指称都可以按照同一性条件改写成带有约束变元的量词形式。因此,他心目中用来表现语义学的逻辑语言,就只含有个体变元(individual
varibles),而不含个体常项(individual
constants)。所谓个体变元,是指出现在主目位置上的变元,并且,按照标准的一阶逻辑,个体变元会在个体对象的集合中取值。这里的个体对象就是指可以对其进行计数的、以离散型态存在的对象。在这种意义上,空气作为一种物料就不是个体对象,但一升空气可以算个体对象。按照蒯因的要求,我们总是可以把所承诺的本体论中不同的东西分离出来,这决定了这些东西都是个体对象。在蒯因所设想的逻辑语言中,只有个体变元可以被量化,也个体对象可以成为约束变元的值。
此外,所有个体变元共享同样的定义域。我们已经可以看出,蒯因没有为不同类型的个体变元留下余地。这是因为,在蒯因这里,“存在”一词不像在罗素那里一样,有多种意义或逻辑形式;它只是二阶谓词,而不能用于个体常项。这样,一种语言也就只有一个相对应的集合,它构成了所有个体变元共享的定义域,我们称其为“全集(universe)”。
接下来,我们把从前一节得到的想法加以推广,考虑对于内涵实体和不可判定的性质一般而言是怎么处理的。这样的处理方法学者们通常称为“本体论还原(ontological
reduction)”,它依赖于蒯因所说的“代理函项(proxy
function)”技术。前一节实际上已经运用了这项技术。接下来先解释一下这项技术的基本形式,后一章将说明怎么使用它。
关于代理函项的定义是这样的(注:参见蒯因“Ontological Reduction and the World of
Numbers”, p. 205, 载于The Ways of Paradox,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6.):
从一个理论F到另外一个理论G的代理函项是一个从F的全集Ψ到G的全集Ω的映射𝛉,对于Ψ 中的对象序列o1, o2, …, on,在Ψ
中存在唯一一个对象序列𝛉(o1), 𝛉(o2) , …, 𝛉(on),对于在Ψ 上定义的任意初始谓词f来说,都存在一个在Ω
上定义的谓词g,使得
f(o1, o2, …, on),当且仅当,g(𝛉(o1) , 𝛉(o2), …, 𝛉(on))。
按照蒯因本人的表述,代理函项存在于理论之间。但是,由于在蒯因那里理论与语言不像在卡尔纳普那里一样可以区分开(注: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见下一章),我们也可以把代理函项运用于语言之间,从而表明它在语义学的层次上起作用。
作为不同语言的全集之间的映射,代理函项保证了两种理论之间在结构上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通过谓词之间的等价性体现出来。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只需注意,当我们按照蒯因的方式对一种理论的语义学进行逻辑分析,在最终得到的逻辑形式中将没有个体常项,所有的非逻辑常项都是谓词。这样,建立代理函项的两种理论如果满足前面所说的那种双条件关系,它们之间就会有一种谓词上的等价关系。如果把一种理论比做一张把多个对象编织于其中的网,那么网格上的节点就对应于对象,而网上的经纬线条就对应于对象之间的关系。在代理函项的定义式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理论之间的关系恰好就是一种线条间的重合的关系,此时,各自的节点对应什么对象,这是不重要的。在这种意义上,代理函项所建立的,是从一种理论到另外一种理论的那种结构对应关系。事实上,把代理函项与卡尔纳普所定义的范畴完全性概念相对照,是能够说明问题的。
值得注意的是,前面定义的代理函项只是一种单向的映射。代理函项𝛉所保证的,是对于Ψ中的每个对象序列,在Ω中都有唯一一个对应的序列。当然,我们也可以定义双向的代理函项,也就是说,一种一一对应的映射,使得不仅对于Ψ中的每个对象序列,在Ω中都有唯一一个对应的序列,而且Ψ中与Ω的这个序列对应的,也只有唯一一个对象序列。不同的代理函项具有不同的意义。
简单说来,从理论F到理论G的单向代理函项,可以保证F的理论结构将表现到G中,但并不保证G的理论结构也对应到F中。就以网格作为例子就可以形象地看出这一点。从F到G的代理函项能够保证,F的每根网格线条在G中都有对应线条,但并不因此而决定,G的每根线条在F中也有对应。我们可以说,G的网格至少要与F一样细;也可以说,G中谓词的识别能力至少与F中的谓词的识别能力相当,因而F的本体论不会比G的本体论更加“精细(fine-grained)”,或者说,其本体论上的区分度不会比G更高。这里,谓词的分辨能力取决于可以有多少谓词用于量化。谓词越多,这种分辨能力也就越强。(注:这里提到的谓词没有区分是不是初始谓词。引入这个区分以后,我们就可以对理论的表达能力有更进一步的区分。不过这里我们不必理会这个问题。)
正如卡尔纳普那里的范畴完全性概念一样,双向的代理函项在两个理论之间建立完全的同构关系。这种同构关系将使两者的本体论也达到重合的地步,以致于两者的区别变得不重要了。尤其是,就逻辑形式而言,两种理论都不含个体常项,而这意味着,两种理论之间就只剩下字面上的区别了。事实上,从形式语义学的角度上讲,它们将具有相同的语义学。
单向的代理函项则不同于双向的代理函项。从理论F到G的代理函项要能够建立,G在本体论上的识别能力至少要与F相当。这样的话,在F中可以确立的同一性,就一定能够通过代理函项在G中确立相应的同一性;反之,在G中可以建立的区分,在F中也可以建立。
这一点是可以证明的。假定在理论F中有对象o1,相应的同一性条件由f确定,那么对于某个属于F的对象a,
1)如果f(a),那么a=o1。
按照定义,从F到G的代理函项𝛉将保证,在G中会有一个谓词g,使得
2)f(a),当且仅当,g(𝛉(a))。
由于𝛉是单向的代理函项,我们会有
3)如果a=o1,那么𝛉(a)= 𝛉(o1)。
注意,反向的实质蕴涵并不成立。把2)代入1),然后把由此得到的结果与3)一起,就得到
4)如果g(𝛉(a)),那么𝛉(a)= 𝛉(o1)。
而这意味着,在理论G中我们可以为与F中的o1相对应的那个对象建立同一性条件。但是,由于代理函项𝛉是单向的,与3)反向的实质蕴涵不成立。这意味着在G中能建立的同一性条件,在F中不能建立。
单向的代理函项所建立的,是一种学者们常常称为“随附(supervenience)”的关系。如果有从理论F到G的代理函项,那么F的本体论也就随附于G的本体论。随附关系存在于不同理论所承诺的存在物之间。比如,语义学实体(即语义)随附于句法实体(表达式、语句等等),这是因为,既然我们借助句法来表达语义,那么在有语义区分的地方,就必须有句法上的区分。
单向代理函项的这种特征可以进一步扩展。关于从F到G的单向代理函项的一种极限情况是,虽然我们可以正确地断定理论F中的陈述,也能够对F的本体论中的对象做出区分,从而能够用个体常项或变元来表示这些对象,但是,对这些对象的区分并不满足外延化条件,也就是说,我们还没有找到(或者原则上不存在)一种独立的同一性条件,来为之建立合乎要求的本体论。即使F所承诺的是内涵实体,我们仍然可能建立从F到一个外延理论(注:如果一种语言的语义学所指派的是外延实体,这种语言就是外延语言。使用这种语言建立的理论就是外延理论。)G的代理函项,并通过这种代理函项来为F建立语义学。
这样建立的语义学显然不同于赋予外延理论的那种语义学。它不能单独为各个表达式指派语义,但能够通过一种外延语言,来确定各个句子的真值条件。在蒯因那里,这种情况被称为,理论F在本体论上被还原为理论G。
需要澄清一点。我们可以把这种从F到G的本体论还原,理解成一种语义学解释,也就是说,我们在F中谈论的东西,实际上是G中的对象;但不能理解成,我们利用理论G中的对象来解释F中的对象。也就是说,要把本体论还原理解成语义性的,而不是关于事物本身的。如果把代理函项理解为对象之间的解释关系,那么,这种就有些类似于一种理论内部的那种解释项与被解释项之间的关系,比如,类似于用电荷数以及像磁场强度等其他相关参数组成的有序组,来解释质子在磁场中的偏转半径。之所以不能这样理解代理函项,是因为这等于承认了代理函项所连接的两类东西都是可以单独确定的,也就是说,都是外延实体。在单向的代理函项中,例如,在从F到G的代理函项中,F的对象不必是外延实体。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一种内涵理论可以通过代理函项在一种外延理论中确立真值条件,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内涵理论中的谓词具备了合法语义。真值条件是以句子为单位给出的,即使真值条件可以按照外延化的方式确定,这也不直接意味着,单个词项的语义也可以按照外延化的方式确定。不过,这也给我们留下一个问题,即词语层次上的内涵性与句子层次上的外延性,这两者是如何协调的。从代理函项这个概念中还看不出这个问题可以如何回答。蒯因似乎也没有处理过这个问题。足以回答这个问题的,是蒯因的学生,戴维森。
单向代理函项的一个很好的运用实例是蒯因对信念报道句的语义分析。通过这种分析,蒯因得出了著名的“分析行为主义(analytical
behaviourism)”立场。另外一个实例就是著名的“彻底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论证,关于指称的外延主义立场与代理函项技术一起,决定了彻底翻译论证应该在一种怎样的论证情景中展开。关于这些实例,我们留到下一章讨论。
阅读材料:“论何物存在”,载于《从逻辑的观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