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后应当有为”
——漫谈行政服务的“边界”
“城管打人”、“警察打人”、“大白打人”,在一段时间里,这些话语都带有明显污名的不良影响。今天,咱们只就此现象,聊一聊如果真实发生了“打人行为”,到底如何看待后续的处理?我们在坚决反对简单粗暴执法,甚至暴力执法的同时,也需要引申出
“边界”问题。
以“打人”视角看,我们容易直接引用到情感和社会生活中的习惯思维——公安部门对人身的约束,就是咱们说的抓起来,拘留之类!也有案例发现,咱们的个别公安部门也是如此做的!但是,这恰恰超越了行政法的法定职权。职权法定,行政法没有赋予的权力,不可为!因此,在当事人诉讼至法院后,司法体系对此就明确了边界:即在执行公务中,发生的人身冲突,不是社会治安问题,其本质是工作人员的“暴力执法”,属于公务执行中的“过度、过激”或者说工作方式方法的简单、粗暴,以及对群众的情感冷漠,这些问题必然有对应的行业行政法和纪律法条来约束。在运用行业行政法处理的同时,纪委监委等部门也会介入问责、移送。而不能混同与社会人之间的人身伤害与冲突,工作人员在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也被再次限制人身自由,这明显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复管理,也是显失公平的。
说到这里,可能在情感上还是难以平复。那么,咱们稍安勿躁,继续聊下去,就可以理解,因为行业行政法也考虑到经济损失以及伤害的个人故意、甚至伤害程度达到犯罪时,也需对应经济赔偿以及上升到刑事处罚!这也恰恰说明了行政法也注意到其服务和约束的边界,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不偏不倚和各司其职。
对“边界”一词思考,也适用到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息公开如何把握尺度、范围的问题。从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例外条款看,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是可以不予公开的!但是,我们往往对此非黑即白的一概而论运用,只要是“过程”、只要沾了“内部”,就对群众的申请“束之高阁”,这其实是没有厘清我们工作的本质,更没有理解“不公开”的法定边
——漫谈行政服务的“边界”
以“打人”视角看,我们容易直接引用到情感和社会生活中的习惯思维——公安部门对人身的约束,就是咱们说的抓起来,拘留之类!也有案例发现,咱们的个别公安部门也是如此做的!但是,这恰恰超越了行政法的法定职权。职权法定,行政法没有赋予的权力,不可为!因此,在当事人诉讼至法院后,司法体系对此就明确了边界:即在执行公务中,发生的人身冲突,不是社会治安问题,其本质是工作人员的“暴力执法”,属于公务执行中的“过度、过激”或者说工作方式方法的简单、粗暴,以及对群众的情感冷漠,这些问题必然有对应的行业行政法和纪律法条来约束。在运用行业行政法处理的同时,纪委监委等部门也会介入问责、移送。而不能混同与社会人之间的人身伤害与冲突,工作人员在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也被再次限制人身自由,这明显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复管理,也是显失公平的。
说到这里,可能在情感上还是难以平复。那么,咱们稍安勿躁,继续聊下去,就可以理解,因为行业行政法也考虑到经济损失以及伤害的个人故意、甚至伤害程度达到犯罪时,也需对应经济赔偿以及上升到刑事处罚!这也恰恰说明了行政法也注意到其服务和约束的边界,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不偏不倚和各司其职。
对“边界”一词思考,也适用到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息公开如何把握尺度、范围的问题。从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例外条款看,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是可以不予公开的!但是,我们往往对此非黑即白的一概而论运用,只要是“过程”、只要沾了“内部”,就对群众的申请“束之高阁”,这其实是没有厘清我们工作的本质,更没有理解“不公开”的法定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