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中国篇(一百八十二)中国经济社会的五年规划(12·13)
2023-01-06 17:43阅读:
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中国篇
(一百八十二)
中国经济社会的五年规划(12·13)
笔者按: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不同的人、不同的人群,都有自身需求的权和利。这些时间、空间点,这些人、人群,包括其贫贱或富贵,都有着其权利的现实和未来需求或需求点。因此,之前的“脱贫攻坚”,之后的“防止返贫”,都应当在这些过程中,给予其相应的“双创”权利,以及为此所界定的责任。这才是客观、系统而科学地“授人以渔”的“三观”,以及其相应的认识论、方法论。
附原文:
国家规划与政府报告年度评述(第十二期)
(2017-2018)
脱贫攻坚不仅在于财利、还在于权责
无论是授人以鱼,还是授人以渔;无论是个人善事、社会善事,还是政府善事、国家善事,所谓的“扶贫”,都不能仅仅表现在“有钱出钱
”方面,还应当表现在“有力出力”方面。这个有力,就是权力及权利;这个基于扶贫所形成的权力及权利,不仅表现在权力及权利的授予方,也表现在其接受方。而这样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扶贫,也应当成为“十三五”规划“全力实施脱贫攻坚”,以及其“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和“完善脱贫攻坚支撑体系”的基础性内容之一。
事实上,所谓“精准扶贫”的有的放矢,在此信息化及互联网等技术日益发达的时代,其实还是最终、也可以最终要落实在涉及扶贫对象的每个人、每个家庭——当然也可以包括相应的每个地区。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不仅扶贫之矢,是动态的,而扶贫之的,也应当是动态的;就是不仅扶贫的接受方,是动态的,就是扶贫的授予方,也是动态的。如此说来,流水无情、人有情,扶贫的关键,其实就不仅仅是放水施财,而是更主要的因人赋权。
那么,有关扶贫的权力及权利,除了授予方、接受方之外,还有哪方?他们的权力及权利,又包括哪些方面呢?在此,笔者谨从具体的财政和广义的社保,这两个方面的综合性内容,来简述利用这方面的“财力”所涉及到的“人权”,在我国扶贫及脱贫致富中的权力及权利问题。
其实,无论是财政所依赖的众人之力——税费,还是社保所依据的八方之财——缴费,一旦人们将其用于扶贫,就至少聚集着诸方权利:一是授予方——如纳税人、投保人、捐助人等;二是接受方——如诸扶贫对象;三是诸监督管理方;四是诸中介服务方;五是诸生产经营方。而一旦我们能够从体制上确立上述各方,在有关扶贫事务上的“角色”,那么,其在此事务中的权利,也必然或必须得到同样的、进一步的体制厘清和厘定。
事实上,所谓的“精准扶贫”的着力点,就是基于从致贫、扶贫,再到脱贫、致富的权利与责任的落实。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实都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每个社会成员,在享有扶贫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扶贫责任。比如扶贫的授予方,在享有其扶贫知情权的同时,也有责任追诉其权利落实的实际;比如扶贫的接受方,在享受扶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为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员,为最终从扶贫中主动、积极地脱贫致富而服务社会,去承担相尽的社会责任。
比如扶贫的监督管理方,除了在分配社会资源以在扶贫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组织外,相应的参政、议政或立法、司法权力机关,也应当在享有这份职权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的资源分配、使用绩效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还比如从事扶贫的中介服务方,在其分享有关扶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通过其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来为相应的扶贫对象,提供切实可行的脱贫致富的解决方案;再比如对接扶贫的生产经营方,在其获得有关扶贫政策优惠的同时,还应当将自身包括商品价值和资本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的生产流通,与扶贫对象及其产业的价值生产流通,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为提高相应行业及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实现整个社会的生产、生质量平,担负起应有的企业责任、市场责任和社会责任。
附件: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章目
第一篇 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发展理念
第二篇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三篇 构建发展新体制
第四篇 推进农业现代化
第五篇 优化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篇 拓展网络经济空间
第七篇 构筑现代基础设施网络
第八篇 推进新型城镇化
第九篇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篇 加快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一篇 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第十二篇 深化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合作发展
第十三篇 全力实施脱贫攻坚
第十四篇 提升全民教育和健康水平
第十五篇 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第十六篇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七篇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第十八篇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十九篇 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第二十篇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