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天资言集·上我国资本的现状与发展(二十四)第三章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信用缺损第四节
2023-03-04 09:49阅读:
凡天资言集·上
我国资本的现状与发展(二十四)
第三章
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信用缺损
第四节
信用发生人社会责任的缺损
在一个功利主义或“自我价值”思想与行为日盛的社会,这是一个令人不屑的话题。可是,在人类商品经济社会中,如果构成其社会价值(包括资本价值和商品价值-下同)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信用关系,因信用发生人的社会责任的日益弊陋、衰竭,而造成其社会的信用观念与信用制度的缺损,也“演变”为沦丧、崩溃的话,那么,构成其社会(包括国家、地区、社群、企业、家族甚至家庭)的社会价值体系的存在与发展,将因其所发生、所建立的信用关系的各个信用发生人,以鱼肉其他人的方式、内容自肥,而使整个社会的人与人的人际关系、公共关系等社会生产及生活关系,堕入相互猜忌、相互侵害及最后走向灭亡的深渊。
信用发生人的社会责任,不是一种简单的
“思想
教育”或单一的“政治宣扬”。因为,这个社会责任的承担,是来自于信用发生人的社会经济需求的。
如前所述,人们之所以去发生、去建立信用关系,是为了以此为基础去建立自身所需要的价值体系。而建立这个所需要的价值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意图利用其来创造并实现信用发生人所需要的社会价值。然而,在社会价值的构成中,由于商品价值和资本价值创造与实现的过程,在其商品流通与资本流通的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着方式及内容上的差异。因此,信用发生人为达到创造、并实现其社会价值的根本目的,“自然”因应这个商品流通与资本流通,以及二者价值生产流通方式及内容的不同,而给自身所需要的社会价值的创造与实现的所带来的影响,必然在利用信用关系及以这个关系而建立的价值体系,去创造与实现自身所需要的社会价值的方式与内容上有所差异。
商品在通过生产领域、交换领域,而进入分配领域、消费领域之后,其社会价值的创造,则就此“完结”而转化为“已实现”的个别价值(当然,它仍然有条件再转化为资本)。而资本在通过生产领域、交换领域,而进入其社会价值分配领域及再投资的“消费领域”,以创造新的资本价值及商品价值、社会价值之前,必然是要做必要的物质及市场、社会准备。有了这个准备,资本在进入其再投资的“消费领域”之后的生产领域与交换领域,其社会价值创造的“成本”不但有所降低,反而为其资本在投资与再投资过程中的价值实现的不断提高、扩大,奠定必要或必然的物质及市场、社会基础。
正是由于商品与资本在其价值创造与实现的过程中存在上述的差异,从而,也就导致了信用发生人在“有意”或“无意”地利用所发生、所建立的信用关系,以及以这个信用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的价值体系,去创造与实现其所需要的社会价值的目的的方式与内容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而这反映在信用发生人的社会责任上,就在于有的注重其商品价值的创造与实现的信用发生人,往往会忽视其信用的社会意义;而有的信用发生人,则因注重其资本价值的创造与实现、再创造与再实现,而往往比较重视其信用的社会意义。例如,在资本市场上,信用发生人利用资本——如货币、股票、债券以及企业的产权等,来作为其信用关系发生与建立的工具,往往在偏重这个工具的商品价值与资本价值上,凸现出其信用的社会责任承担大小、深浅和长短的差异。
偏重于资本的商品价值的信用发生人,往往利用合法、合规或非法、违规的手段,来“兜售”其所拥有或所掌握的、已经商品化了的资本。因此,“这个”信用发生人对于这些资本在经过价值交换之后,是否能够为信用关系发生与建立的其他方,带来资本的投资与再投资的价值(包括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自然也包括资本价值与商品价值)“漠”不关心。也因为如此,其信用关系的社会责任,也就仅限于“这个”资本的商品价值交换的“交易”的开始到“结束”。而对其以什么样的物质与社会条件,以及多少或多大代价的法律、道义及个人、社会责任,去保证其所交换的资本能够为它的投资者(信用发生人),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如利润或剩余价值;资本的扩张能力等,将是其极力或尽量逃避或回避其所发生、所建立的信用关系的社会责任的焦点。
而偏重于资本的资本价值的信用发生人,则往往利用资本这一价值工具,能够给其信用关系发生、建立的所有信用发生人——如所谓的投资者等,带来的较为丰厚、稳定的资本投资利润,来维系其以“这个”所发生、所建立的信用关系为基础,所构建起来的价值体系持续存在与发展所需的资本扩张力。因此,其更注重信用发生人的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彰显信用发生人的物质质量(如所拥有、所掌握的生产资料资本或不变资本的数量与质量的优越性;生产力资本或可变资本的创造力、先进性等)和社会价值(如商品价值的不断提高;资本价值的持续扩张等)。
我国在自身的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对资本的认识还严重地受到“传统”的“阶级斗争”思想观念的影响,所以,对资本、资本价值,以及以资本价值(当然,也包括商品价值)创造与实现为条件而构成的资本(社会)价值体系,给其信用观念、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影响,缺乏客观、系统而科学的理论与实践的认识、理解与把握、运用。因此,由于信用发生人普遍地偏重于商品价值的创造与实现,从而,也就导致其逃避或回避所发生、所建立信用关系的社会责任的现象屡禁不止。
无论信用发生人是利用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还是利用资本流通的“特殊”规律,来创造与实现自身所需要的社会价值,其所发生、所建立的信用与信用关系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就如同个人责任的承担一样不可避免。其区别只是表现在这些责任的“时效性”和影响的程度或范围上——尤其是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人类商品经济社会里。因为,信用发生人无论是把自身所拥有或掌握的生产资料或生产力作为商品,去发生、去建立信用关系也好,还是把这些所拥有或所掌握的物质质量作为资本,去发生、去建立信用关系,并以之为基础而建立相应的价值体系也好,都必须为自身所发生、所建立的信用关系,以及其价值体系的存在与发展,承担包括法律、道义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谨记:法律与道义不是一个个人意识与行为的社会范畴,而是一个包括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物质与社会结构、制度等在内的社会意识与行为的社会范畴。它不仅包涵了人类社会所必需的经济、物质要素,也包涵了人类社会所必需的政治、精神要素。
在人类商品经济社会的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完善——尤其是在社会生产力普遍得以提高的社会与历史条件下,无论人们怎样去逃避或回避所发生、所建立的信用与信用关系的社会责任,都无法避免因信用发生人逃避或回避信用责任(包括其社会与个人的责任),而给这个因信用关系的发生、建立而建立的价值体系的存在与发展,带来威胁、打击——甚至毁灭。这个威胁、打击及毁灭,不仅是参与了这个价值体系建立、建设与发展的所有信用发生人的个人经济与政治、物质与精神上的损失,更可怕、可恶的是因此而造成所建立的价值体系的崩溃——如企业破产、市场动荡及经济萧条、社会动乱等。
(待续)
参考附件:
一、《商言集》
二、《鼎言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