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与助理初步探讨一个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劳动争议案

2023-07-14 10:39阅读:
与助理初步探讨一个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劳动争议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一名中国工程师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被派往一个外国公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代表处在北京市海淀区。
这位工程师月薪两万元,通过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在这家外国公司中国代表处工作了至少八、九年时间。这位工程师姓刁,37岁,汉族,祖籍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人。
20236月初,代表处给这位工程师刁先生下达了一个终止合作通知书,但终止合作原因未在书面上指出。
就这个案子,我和助理小张沟通了两个问题:
1、是不是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劳务派遣公司与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两个问题都成立,那劳动者及其家属可能获得30余万元赔偿金。
若都不成立,则官司很可能会败诉,白忙活一场。
助理小张从未接触过此类案件,为此案写了研究思路一稿和二稿,均不能严丝合缝的理解和阐述本案结论。小张还为此查了一个裁判文书网上的类似案例。
这个案子是那种看起来非常简单,仔细想起来非常复杂疑难的案子。为啥属于疑难案件呢?
首先,实际用工单位不是中国企业法人,它是一家外国的公司,即国外公司。也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三资企业,因为三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法人单位。
其次,外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处六月初向工程师下达的终止合作协议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能否视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书面证明?
此案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此案系这位工程师的家属在今日头条上看到我经常撰写工伤一类的原创文章,均与工作相关,于是留言咨询后电话沟通。
助理小张虽然有意向朝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发展,但劳动争议案的扎实基础是承办工伤案子的前提和基础。工伤案件只是劳动争议案的其中一个分支而已。劳动争议案与工伤案其实是一个母子的关系。劳动争议案是母,工伤案是子。一般来讲,会承办工伤案,则一定会承办劳动争议纠纷案。但会承办劳动争议纠纷案,则不一定会承办工伤案。

十二年前,也就是在2010年腊月年底,我曾承接了一个类似的外国公司与职员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当年我代理的是外国公司一方。
那位职员起诉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2011年春节后正月初八上午开庭的。当年我代表外国公司答辩和应诉出庭。
我的主要答辩意见是外国公司与职员之间的法律适用并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再有,若适用中国劳动合同法,必须首先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未走劳动仲裁直接起诉到法院,程序不对。主审法官当庭劝原告一方撤诉。此案当年就彻底平息了。

备注一:本案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稍作改动,大意没变。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880篇工伤原创文章。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