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没有对村民罚款的权力

宠物咬伤人,饲养人必须负全赔责任、村民如在大街上骂人罚款100元……近日,一些到怀柔区琉璃庙镇西台子村游览的游客听说了村里的上述“另类”村规民约。(《新京报》2012年11月4日)
从报道看,村规民约虽然“另类”,但效果却是十分明显的,村里的不文明行为明显少了,村庄的环境干净整洁多了,外来的游客也在逐渐增多,这些都是可喜的现象。看来,利用村规民约来提升村民的综合素质,是适合农村基层现状的好方法,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的一种有效方式,村规民约经过民主程序集中了村民的意愿,对村民行为有着较强的约束力,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在肯定村规民约作用的同时,必须要注意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不能让村规民约“为所欲为”。
“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这就意味着章程或规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比如对村民的处罚权,因为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也就是说,村规民约没有对村民罚款的权力。上述的“另类”村规民约是本质上来说是不合法的,应当废制。
显然,不能因为“有效果”就放任了不合法行为的存在。同时,还应当警惕可能存在的“多数人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