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的优先路权不是“剐蹭”出来的

媒体称,国家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正分头拟定急救相关法规。北京市的急救地方法规已进入市人大的立法调研阶段。立法起草者考虑从免责角度为急救车争取路权。比如,在转运急危重症病人途中,急救车如果和周围邻近社会车辆出现剐蹭,予以免责。(《新京报》2012年12月13日)
急救车不救急,拉着病患的急救车常常被困在车流中动弹不得,确实令人头痛。这一现象,终于引起了职能部门的重视,让人稍微感到了一点安心。最新的消息是,相关的地方立法已经进入了立法调研阶段,确实,从立法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当有事半功倍之效。
但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指望着立法的完善。其实,急救车在转运患者途中的优先路权已有法律明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四类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拥有优先路权,包括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该让行。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当然,上述法律规定还存在着较为粗疏、力度不足等问题,有待于出台更为明确、规范的细则,提高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地方法规的制订当以细化规则为重点,以规范急救车的管理使用为目的。规则越明确,就越有可操作性,更容易被严格遵守。具体到急救车,需要更为明确的立法规范,让急救车通过对规则的严格遵守来获得优先路权。由此可见,如果仅从免责角度来为急救车争取路权,方向错了。
面对急救车辆的警笛,社会车辆为啥会无动于衷,甚至拒不让道?一方面,道路建设严重滞后,让无可让。另一方面,确有部分驾驶人员公德意识缺乏。对此,可以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予以解决。但问题是,处罚毕竟是事后的补救措施,如何增强公德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