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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片言可以折狱”辨(一点资料)

2024-01-11 21:09阅读:
《论语》“片言可以折狱”辨(一点局部资料)


《论语》“片言可以折狱”辨(一点资料)
“片言可以折狱,其由也与?”
何晏注:“孔曰:‘片犹偏也。听讼必须两辞以定是非,偏信一言以折狱者,唯子路可。’”
邢昺疏:“云‘听讼必须两辞以定是非’者,《周礼·秋官·大司寇职》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故知听讼必须两辞,方定是非。偏信一言,则是非难决。唯子路才性明辨,能听偏言决断狱讼,故云唯子路可。”
“听讼必须两辞”,参“必也使无讼乎”(12.13)。
“唯子路才性明辨”、“故云唯子路可”,其实意何?
朱熹《论语集注》:“子路忠信明决,故言出而人信服之,不待其辞之毕也”;“尹氏曰:小邾射以句绎奔鲁,曰:‘使季路要我,吾无盟矣。’千乘之国,不信其盟,而信子路之一言,其见信于人可知矣。一言而折狱者,信在言前,人自信之故也。不留诺,所以全其信也”。
平素之信、折狱之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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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造”。
《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
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孔安国注:“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赎罪。不服,不应罚也。正于五过,从赦免。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诈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往来,皆病所在。来,马本作求,云有求,请赇也。以病所在,出入人罪,使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能使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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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辞”:
《尚书·吕刑》:331“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
孔安国注:“听讼当清审单辞。单辞特难听,故言之。民之所以治,由典狱之无不以中正听狱之两辞,两辞弃虚从实,刑狱清则民治。典狱无敢有受货听诈,成私家于狱之两辞。受狱货非家宝也,惟聚罪之事,其报则以众人见罪。当长畏惧惟为天所罚,非天道不中,惟人在教命使不中,不中则天罚之。天道罚不中,令众民无有善政在于天下,由人主不中,将亦罚之。”
“其报则以众人见罪”:“以直报怨”(14.34)。
“惟人在教命使不中”:“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2.19)。
辞讼,不在其巧,在其诚实。
“祥刑”、“详刑”,审慎始善。参“齐之以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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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冤狱。
本章“折狱”,前后两次提到“崇德”、“辨惑”,非偶然也。
《周易·系辞下》:“开而当名,辨物正言,断辞则备矣。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因贰以济民行,以明失得之报。”
“辨物正言”、“事肆而隐”——折、断、判、决,服、直、曲、明,屈、冤、隐、报,光琢磨这些字词,足矣。
“清正廉明”,仅仅是刚直廉洁那么简单么?参读“古之矜也廉,今之矜也忿戾”(17.16)。
问罪曰鞫,断狱曰劾,鞫劾文辞,其容易哉?
复杂案情,未破之前,爱生恶死,谁人不惑?谁敢不“辨惑”而“折狱”? “崇德,辨惑”(12.10),“崇德、修慝、辨惑”(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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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贲卦第二十二》:“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注》:“处贲之时,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无敢折狱’”。《正义》:“‘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达以治理庶政也。‘无敢折狱’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断讼狱。”
“勿得直用果敢,折断讼狱”——“果敢”,见“恶果敢而窒者”(17.24)。“果”(6.8),“敢”(5.9),
《周易程氏传·卷二·贲》:“君子观山下有火明照之象,以修明其庶政,成文明之治,而无果敢于折狱也。折狱者,人君之所致慎也,岂可恃其明而轻用乎?乃圣人之用心也,为戒深矣。象之所取,唯以山下为火,明照庶物,以用明为戒,而《贲》亦自无敢折狱之义也。折狱者,专用情实,有文饰则没其情矣,故无敢用文以折狱也” [1]
《周易·丰卦第五十五》:“君子以折狱致刑。”《注》:“文明以动,不失情理也。”《正义》:“‘君子以折狱致刑’者,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罚,亦当文明以动,折狱断决也。断决狱讼,须得虚实之情;致用刑罚,必得轻重之中。若动而不明,则淫滥斯及,故君子象于此卦而折狱致刑。”
“君子以折狱致刑”:“君子怀刑”(4.11)。
“文明以止”、“文明以动”:“文德”(16.1)。另参“君子之德风”(12.19)。
“须得虚实之情”,“若动而不明,则淫滥斯及”:“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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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329“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330“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注》:“上下比方其罪,无听僣乱之辞以自疑,勿用折狱,不可行。惟当清察罪人之辞,附以法理,其当详审能之”;“非口才可以断狱,惟平良可以断狱,无不在中正。察囚辞其难在于差错,非从其伪辞,惟从其本情。当怜下人之犯法,敬断狱之害人,明开刑书,相与占之,使刑当其罪,皆庶几必得中正之道。其所刑,其所罚,其当详审能之,无失中正。”《疏》:“非口才辩佞之人可以断狱,惟良善之人乃可以断狱。言断狱无非在其中正,佞人即不能然也。察囚之辞其难在于言辞差错,断狱者非从其伪辞,惟从其本情。断狱之时,当哀怜之下民之犯法,敬慎断狱之害人,勿得轻耳断之。”
“惟良折狱”、“哀敬折狱”,“当哀怜之下民之犯法”:折狱,需要明察、审慎,更需要良知、同情。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19.19)。
“勿用不行”,即不能随便施行大赦。即宽严有度。参“居上不宽”(3.26),“宽则得众”(17.620.1)。
“片言”,半言、“单辞”。原告、被告,证人、证言,双方都不可少,“两造”、“两辞”。除掉被告因故缺席,只根据单方口供就判决案件,未免仓促。

[1] 宋·程颐《周易程氏传》,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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