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各国法律由贵族集团垄断,由刑狱职官专守,刑书内容一律不向民众公开,这样就可以让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处置和压迫被统治者。春秋末年,社会变革加剧,有些开明的当政者开始在国内推行变法运动。鲁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政卿子产率先把刑书内容铸在鼎上,公布于众,时人议论纷纷。晋国大夫叔向当时专门致信子产,对郑国铸刑书之事提出严厉批评:“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刑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意思就是,刑书公开以后,民众就会引用刑书律条来为自己辩护,郑国将陷入礼制不彰、法制不举的混乱局面。
时隔二十三年,即鲁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晋国在政卿赵简子(鞅)的主持下,在全国征收了四百八十斤金属铸造了一只铁鼎,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晋国铸刑鼎的意义在于打破了贵族阶层对法律的垄断,从此以后贵族与平民在法律上是地位平等的,毋庸置疑,这不仅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也
时隔二十三年,即鲁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晋国在政卿赵简子(鞅)的主持下,在全国征收了四百八十斤金属铸造了一只铁鼎,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晋国铸刑鼎的意义在于打破了贵族阶层对法律的垄断,从此以后贵族与平民在法律上是地位平等的,毋庸置疑,这不仅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