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启示:
这个案件对作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本案作家主动组织对自己原创作品进行演绎开发,主观肯定不愿意让演绎作品的版权归属他方。但本案客观事实是文字作品的授权与漫画的授权采取了并行分别授权的方式,即作家杨红樱与出版社签订文字作品授权合同,北京信和与出版社签订漫画授权合同,此种授权交易模式对作家而言产生的弊端是漫画的版权与作家脱离,由于漫画的创作具体是由北京信合具体委托其他公司完成,而且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漫画的版权归北京信和所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作家在诉讼中抗辩要么说自己参与了漫画的创作,要么说自己与北京信和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漫画的版权归自己,但这些观点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作家与北京信合就文字作品改编成漫画并没有书面协议,造成双方之间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明确。作家在诉讼中表述北京信合将文字作品改编成漫画是基于自己的授意,但这种授意是委托代理还是著作权授权,由于缺乏书面协议很难去判断,这对作家而言非常不利。猜测作家未与信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时的想法是其可以直接从出版社拿到文字作品改编权授权金,并且考虑到自己持有信和公司50%的股份,公司也是我的,有没有协议也无所谓。恕不知作家与他人成立信和公司,彼此各占50%的股份,而对方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这种股权架构设计,对作家而言,本身就存在重大隐患。本案看上去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实质是作家与公司另一股东产生矛盾后,作家在失去对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由另一股东发起的诉讼,实质是股东控制权之争。
此案启示作家,在对自己原创作品主动进行演绎开发时,对授权主体、交易模式要谨慎把握,对改编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要有清晰的认知。作家选择通过成立公司或者工作室的方式对作品进行演绎开发时,一定要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自己与公司或工作室的法律关系,即便当时公司或工作室为自己所控制也非多此一举。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合)诉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安少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杨红樱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这个案件对作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本案作家主动组织对自己原创作品进行演绎开发,主观肯定不愿意让演绎作品的版权归属他方。但本案客观事实是文字作品的授权与漫画的授权采取了并行分别授权的方式,即作家杨红樱与出版社签订文字作品授权合同,北京信和与出版社签订漫画授权合同,此种授权交易模式对作家而言产生的弊端是漫画的版权与作家脱离,由于漫画的创作具体是由北京信合具体委托其他公司完成,而且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漫画的版权归北京信和所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作家在诉讼中抗辩要么说自己参与了漫画的创作,要么说自己与北京信和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漫画的版权归自己,但这些观点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作家与北京信合就文字作品改编成漫画并没有书面协议,造成双方之间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明确。作家在诉讼中表述北京信合将文字作品改编成漫画是基于自己的授意,但这种授意是委托代理还是著作权授权,由于缺乏书面协议很难去判断,这对作家而言非常不利。猜测作家未与信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时的想法是其可以直接从出版社拿到文字作品改编权授权金,并且考虑到自己持有信和公司50%的股份,公司也是我的,有没有协议也无所谓。恕不知作家与他人成立信和公司,彼此各占50%的股份,而对方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这种股权架构设计,对作家而言,本身就存在重大隐患。本案看上去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实质是作家与公司另一股东产生矛盾后,作家在失去对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由另一股东发起的诉讼,实质是股东控制权之争。
此案启示作家,在对自己原创作品主动进行演绎开发时,对授权主体、交易模式要谨慎把握,对改编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要有清晰的认知。作家选择通过成立公司或者工作室的方式对作品进行演绎开发时,一定要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自己与公司或工作室的法律关系,即便当时公司或工作室为自己所控制也非多此一举。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合)诉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安少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杨红樱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