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解读: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交企业所得税
2018-03-03 20:11阅读:
一、34号公告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7月18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号),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
二、34号公告主要内容
pan >(1)适用的改制情形
仅指由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个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的情形。
【注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即100%国家所有。
(2)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①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比】
国有企业上市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②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一致。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比】
国有企业上市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③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此举减轻了企业涉税资料报送负担。
(3)时间效力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