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定采用新标准。
一、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新旧比较
一、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新旧比较
| 项目 |
新标准 |
旧标准 |
| 判定条件 |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
1.定量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