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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33号文解读: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以下啦!

2018-04-19 15:33阅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5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定采用新标准。
一、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新旧比较
项目
新标准
旧标准
判定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1.定量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3)从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
2.定性标准:
1)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过渡措施:两类一般纳税人可以年底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430日前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下两类纳税人,可以在201812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 50万元<</span>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2) 80万元<</span>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以上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解读1选择转换身份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不能退的,但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解读2不选择转化身份的,可以继续按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3《通知》对进项税少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如咨询业等是一大利好,税负从接近6%直接降为3%
【注意1纳税人需要做好身份转换的综合考量。除考虑税收负担外,还要考虑经营发展需要。《通知》未明确纳税人身份可自由转换,因此,目前看,纳税人在身份转换上无多次反悔机会。
【注意2需要转换身份的纳税人须在2018年年底之前登记转换。《通知》未明确年底前不转换的,2019年及以后年度是否可选择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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