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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午不肯还是乡亲们不愿

2012-01-03 00:56阅读:
(哈哈,其实我是一直支持“民间金融”的!这是2004年的一篇文章。)

大午不肯还是乡亲们不愿
黄嵩
(《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月9日)


亚洲开发银行驻华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博士在《财经》2003年第22期发表《从“孙大午事件”看中小企业融资改革》(下称“汤文”)一文,认为“孙大午的乡亲们不是以贷款、而是以参股投资的方式给企业融资”,是解决大午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办法,因为参股投资方式既合理又可行。
  随后,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网上讨论稿发了一篇署名为美国伯克利大学陆挺的文章《“柳暗花明之路”还是空中楼阁:就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改革方向与汤敏博士商榷》(下称“陆文”),该文直接对汤文的建议给予了否定,认为汤文“在认识到债权融资的成本时却低估了股权融资的成本,其建议忽视了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众多经验教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不是什么‘柳暗花明之路’,而是一座缺乏根基的空中楼阁。假如国家按照这种建议制定相应政策并推广执行,不仅不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会造成一定的金融秩序的紊乱,损害老百姓和广大小投资者的利益。”
  陆文首先指出了汤文的一个硬伤,即“误解了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别”,并指出汤文所说的“直接融资”实际上是私募股权融资。随后陆文从孙大午的角度论证了股权融资成本要高于债权融资成本,因此汤文的建议是不现实的。概括而言,汤文认为参股投资的方式对乡亲们而言更合理,因此,乡亲们愿意接受参股投资的方式投资大午企业。而陆文认为股权融资的成本比债权融资高,因此孙大午是不肯接受参股投资方式的。
  汤文认为“孙大午给投资者的年利率为3.3%,回报仅比银行利息稍高,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与风险不相配。合理的安排应该是孙大午出让一部分股份,乡亲们以参股的方式向其企业融资。如果企业赔了,固然大家的钱都陪进去,而企业如果大赚了,大家也都能分到一杯羹”。以上的逻辑无非是债权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不对应,因此孙大午“应当”提供的是
一种对于资金供给者来说更为“合意”的融资制度安排。问题在于,孙大午和作为资金供给者的乡亲们之间存在着的恰恰是一种完全自愿的自由市场契约关系,而产生这种在汤文看来不符合市场逻辑结果的原因是乡亲们对孙大午经营能力和个人品质的充分信任(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这里并不那么严重),使得他们愿意冒一定的风险(相对于存款到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去获取一定“风险溢价”(略高于银行利率);特别是,汤文认定股权融资模式可以通过例如 “订出较灵活的回购协议”来解决对乡民们至关重要的资产流动性问题在实践上谈何容易?简单地讲,汤文并没有举出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债权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为什么是不对应,为什么会有4742位乡亲们选择这种“不理性”的投资方式?
  在对汤文的逻辑分析错误认定上,本文与陆文并无根本冲突,存在的或许只是表述方式或者强调重点的差别,但从解决孙大午式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建议开始,笔者就实在难以赞同陆文的意见了。
  如果债权融资可行,那么陆文的接下来的分析无疑就是成立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陆文提出的种种债权融资方式的建议目前在中国是否能够立即行得通(如进一步放开商业银行市畅商业信贷、组建金融公司等)。尽管我们承认,类似民间借贷这种正规金融的风险性要高于陆文所建议的正规金融,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正规金融必然要被正规金融所替代,许多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正是这么一个过程。但正规金融的提供不是一蹴而就,这一过程需要时间、以及基础设施和机构的提高。而在这一过程中,既然非正规金融能够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服务,那么就不应该简单地反对非正规金融,而干等正规金融的提供。
  因此,对于孙大午式的融资方式,既然已经得到了市场本身的认可,为什么不能直接从如何完善这种大午肯乡亲们愿的融资方式找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事半功倍路子”呢?毕竟,对于金融发展的可能推动力量来说,最积极应该是孙大午式的民营力量,给他们必要的松绑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道,而陆文所强调的凡此种种,与这些已经在中国土地上自行生长的融资方式来说,未免会让人有一种只是“看上去很美”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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