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其实我是一直支持“民间金融”的!这是2004年的一篇文章。)
大午不肯还是乡亲们不愿
黄嵩
(《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月9日)
亚洲开发银行驻华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博士在《财经》2003年第22期发表《从“孙大午事件”看中小企业融资改革》(下称“汤文”)一文,认为“孙大午的乡亲们不是以贷款、而是以参股投资的方式给企业融资”,是解决大午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办法,因为参股投资方式既合理又可行。
随后,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网上讨论稿发了一篇署名为美国伯克利大学陆挺的文章《“柳暗花明之路”还是空中楼阁:就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改革方向与汤敏博士商榷》(下称“陆文”),该文直接对汤文的建议给予了否定,认为汤文“在认识到债权融资的成本时却低估了股权融资的成本,其建议忽视了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众多经验教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不是什么‘柳暗花明之路’,而是一座缺乏根基的空中楼阁。假如国家按照这种建议制定相应政策并推广执行,不仅不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会造成一定的金融秩序的紊乱,损害老百姓和广大小投资者的利益。”
陆文首先指出了汤文的一个硬伤,即“误解了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别”,并指出汤文所说的“直接融资”实际上是私募股权融资。随后陆文从孙大午的角度论证了股权融资成本要高于债权融资成本,因此汤文的建议是不现实的。概括而言,汤文认为参股投资的方式对乡亲们而言更合理,因此,乡亲们愿意接受参股投资的方式投资大午企业。而陆文认为股权融资的成本比债权融资高,因此孙大午是不肯接受参股投资方式的。
汤文认为“孙大午给投资者的年利率为3.3%,回报仅比银行利息稍高,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与风险不相配。合理的安排应该是孙大午出让一部分股份,乡亲们以参股的方式向其企业融资。如果企业赔了,固然大家的钱都陪进去,而企业如果大赚了,大家也都能分到一杯羹”。以上的逻辑无非是债权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不对应,因此孙大午“应当”提供的是
大午不肯还是乡亲们不愿
黄嵩
(《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月9日)
亚洲开发银行驻华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博士在《财经》2003年第22期发表《从“孙大午事件”看中小企业融资改革》(下称“汤文”)一文,认为“孙大午的乡亲们不是以贷款、而是以参股投资的方式给企业融资”,是解决大午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办法,因为参股投资方式既合理又可行。
随后,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网上讨论稿发了一篇署名为美国伯克利大学陆挺的文章《“柳暗花明之路”还是空中楼阁:就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改革方向与汤敏博士商榷》(下称“陆文”),该文直接对汤文的建议给予了否定,认为汤文“在认识到债权融资的成本时却低估了股权融资的成本,其建议忽视了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众多经验教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不是什么‘柳暗花明之路’,而是一座缺乏根基的空中楼阁。假如国家按照这种建议制定相应政策并推广执行,不仅不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会造成一定的金融秩序的紊乱,损害老百姓和广大小投资者的利益。”
陆文首先指出了汤文的一个硬伤,即“误解了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别”,并指出汤文所说的“直接融资”实际上是私募股权融资。随后陆文从孙大午的角度论证了股权融资成本要高于债权融资成本,因此汤文的建议是不现实的。概括而言,汤文认为参股投资的方式对乡亲们而言更合理,因此,乡亲们愿意接受参股投资的方式投资大午企业。而陆文认为股权融资的成本比债权融资高,因此孙大午是不肯接受参股投资方式的。
汤文认为“孙大午给投资者的年利率为3.3%,回报仅比银行利息稍高,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与风险不相配。合理的安排应该是孙大午出让一部分股份,乡亲们以参股的方式向其企业融资。如果企业赔了,固然大家的钱都陪进去,而企业如果大赚了,大家也都能分到一杯羹”。以上的逻辑无非是债权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不对应,因此孙大午“应当”提供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