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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被卡罗拉纳州诉潘德格拉丝案有感

2022-10-27 08:43阅读:
读《法的门前》一书中,北卡罗纳州诉潘德拉丝案的法官说理,有点感慨,一是我是不是也可以像法官加斯顿那样说理,二是我们的教育中关于体罚学生的事例是不是也应该确立一个标准。为了能够说明问题,我把书中全文予以摘录: (陪审团查明:被告是一名小学女教师,被控殴打罪。她用鞭子抽打一名幼年的学生。孩子身上不仅留有鞭打的痕迹,而且还发现了显然是钝器所致的伤痕。当然,所有的伤痕都在几天内消失了。裁决被告有罪,被告随即上诉。)
法官加斯顿说理:很难精确叙明法律赋予小学教师们管教学生的权力,它类似于家长的那种权力,并且,教师的权威被认为是家长权威的代理。家长最神圣的义务之一是培养孩子成为有用的、品行良好的社会成员。这种义务不可能有效履行,除非家长具有要求服从、控制顽劣、激励勤勉、纠正恶习的能力。为了行驶这种有益的支配权,应该赋予家长在认为正当而必要的时候实施适度管教的权力。教师是家长的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家长的权力,以便履行这些代理义务。
法律不保证为每一个特定的不当行为规定明示的惩罚,它只满足于一般性地授予适度管教权,并且,在授权范围内,将惩罚的强弱等级交予教师自由裁量。区分适度管教与不适度惩罚的界线,只能诉诸于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孩子的幸福和利益,是允许对其施加痛苦的主要目的。因此,任何可能严重危及生命、肢体、健康的惩罚,任何将会毁损孩子形貌或者引起任何永久损伤的惩罚,都可以被宣布为不适度。因为对于管教权的授予目的而言,这样的惩罚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是不相符的。但是,任何管教,无论如何严厉,如果只是产生了暂时的疼痛而没有永久的伤害,就不能被宣布为不适度,因为它可能是矫正所必须的,并且不会对孩子的未来幸福和利益造成损害。由此,我们主张建立一条一般性的规则,即,如果造成了持续的伤害,教师们就超越了权限,但如果只是引起了暂时的痛苦,他们就是在权限范围内行事。
ont FACE='楷体_GB2312, 楷体'> 我们认为,合法与非法完全取决于实施管教的意图。在权限范围内,教师就是法官,他有权判断何时需要管教和必要的管教强度,并且,像其他所有被授予自由裁量权的人一样,他不应为自己的判断错误而只应为其邪恶目的承担刑事责任。最优秀、最聪慧的凡人,也是有弱点、易犯错的动物,他在实现自己作用的过程中,其判断收到这种作用的引导,因而不应当超越其诚实目的和勤勉的努力来要求其判断的正确性。他的判断必须被推定是正确的,这不仅因为他在此就是法官,而且因为难于证明存在需要管教的不当行为及其积累,难于展现被管教者特殊的脾气、秉性和习惯,也难于在诉诸管教前展示各种更温和的但却曾经徒劳的手段。
但是,如果教师严重滥用被授予的权力,即使没有超越它们,也是可受刑事处罚的。如果他用手中的权威遮盖恶意,在管教权的伪善下满足自己邪恶的激情,那么,他的法官面具应被剥去,将作为一个没有被授予司法权的人接受正义的审判。
我们相信这些规则适于裁决我们面前的案件。对陪审团的指导本应是这样的:除非陪审团从证据之中清晰地推断出,所实施的管教已经造成或者本质上是有意造成对孩子的永久伤害,否则,被告就没有超越被授予的权限。无论施加的皮肉之苦多么严重,无论依陪审团的判断,这种痛苦对年幼而柔弱的孩子的过失或不当行为而言是多么不相称,只要没有造成永久伤害,也不具有这样的危险,陪审团就有义务判定被告无罪,除非质证的事实在他们心中引起这样一种确信:即使依照被告自己的正义感,她也不是在城市地履行以为,而是在履行义务的掩护下正在满足其恶意。
我们认为,尽管这些规则使教师们有机会在用权时实施草率的严厉行为,并且还能获得法律上的豁免,家长的情感、公众的舆论还是足以制约或矫正这些不够审慎的行为。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就必须将其作为瑕疵与不便的一部分而加以容忍,而瑕疵与不便是人的法律无法完全消除或彻底纠正的。
本案推翻原判。
综观本案,并不是对美国法律和法官的盲目崇信。能够编入一本经久不衰的经典书目中,此案例肯定是经典,就像我们的一些判决和裁定也经久不衰一样。不过我们的判决和裁定说理总是不透彻,给人一种生搬硬套三段论的感觉,法律上论述的多一些,而结合社会实际少一些,好像是在根据法律论述,这可能是成为法国家的通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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