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创作”,尤其是具有精神价值的“创作”,习习历来是严肃对待的,下面就舞蹈创作谈谈个人看法:
编创舞蹈有“整理”、“加工”、“移植”、“改编”、“原创”等“舞蹈编排”和“舞蹈创作”的多个层面。比如有“把民间舞蹈、风俗舞蹈和传统仪式的舞蹈进行加工或整理”、“根据某人的原作改编”、“新编神话舞剧或新编民间传说舞剧”、“根据某小说、某剧本改编”、“原创舞剧”等。吴晓邦在80年代明确指出了作为编舞方法的“编导法”(意为编排)与“创作法”的区别,他认为,“编导法给予编导的创作天地是狭小的,基本上不能逃出固有的模式及传统的束缚;舞蹈创作法的形成在世界上也只有五十年的历史,是随现代舞蹈的形成而得来的。”“创造法强调创造性为主并非继承性为主”,虽然两种方法“没有什么矛盾和相互排斥的必要”,但应鼓励使用“创作法”[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