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属于较为严格的责任类型,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苛以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虽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但三被告按何种比例购买原告的股权与该条款中两名以上股东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类似,可以参照处理。由于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三被告如何购买原告股权并未明确约定,参照上述规定,三被告按照出资比例收购原告的股权较为合理。
按照出资比例收购原告股权符合公平原则。股东按照出资额对公司享有股权,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不能苛求股东承担超出其权利的责任,尤其是对小股东而言。因此,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更为合理。

案例索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雁、王晓峰等其他合同纠纷 【(
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属于较为严格的责任类型,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苛以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虽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但三被告按何种比例购买原告的股权与该条款中两名以上股东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类似,可以参照处理。由于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三被告如何购买原告股权并未明确约定,参照上述规定,三被告按照出资比例收购原告的股权较为合理。
按照出资比例收购原告股权符合公平原则。股东按照出资额对公司享有股权,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不能苛求股东承担超出其权利的责任,尤其是对小股东而言。因此,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更为合理。
案例索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雁、王晓峰等其他合同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