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负有回购义务的目标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等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因为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投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协议请求负有回购义务的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既符合其签订投资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
换言之,若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等承诺在目标公司业绩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或者该公司未能按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即需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回购投资方的股份,则在目标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的情形下,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更应满足投资人作为投资方基于合同约定以及其对目标公司发展趋势判断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回购其股份的主张。

案例索引
光大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任马力、武华强等合同纠纷【案号: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负有回购义务的目标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等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因为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投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协议请求负有回购义务的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既符合其签订投资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
换言之,若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等承诺在目标公司业绩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或者该公司未能按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即需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回购投资方的股份,则在目标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的情形下,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更应满足投资人作为投资方基于合同约定以及其对目标公司发展趋势判断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回购其股份的主张。
案例索引
光大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任马力、武华强等合同纠纷【案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