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既云“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之中,认定出曹雪芹撰《石头记》,貌似公正,实则错误。
因为从“雪芹披阅增删”之中,只能认定出石头撰《石头记》,而不能认定出曹雪芹撰《石头记》:
一、因为是写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之石头,撰出了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所以给予了,石头撰《石头记》之名分。
二、因空空道人为之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所以空空道人是石头撰《石头记》的第一证据。
三、因孔梅溪为之题曰,所以孔梅溪是石头撰《石头记》的第二证据。
四、因吴玉峰为之题曰,所以吴玉峰是石头撰《石头记》的第三证据。
五、“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所以曹雪芹是石头撰《石头记》的第四证据。
六、石头撰《石头记》,是《石头记》之主体。而空空道人为之抄回;孔梅溪为之题曰;吴玉峰为之题曰;曹雪芹为之披阅增删并题曰,则是石头撰《石头记》之“四大证据”,根本不存在曹雪芹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