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者自云”之作者,自称“在下”的笔杆子下,石头撰《石头记》,与“四大证据”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自称“在下”,写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之石头,撰出了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是“因”,而写空空道人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则是“果”
二、写石头撰《石头记》是“因”,而写孔梅溪题曰,则是“果”。
三、写石头撰《石头记》是“因”,而写吴玉峰题曰,则是“果”。
四、写石头撰《石头记》是“因”,而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则是“果”。
五、“作者自云”之作者,自称“在下”,不写石头撰《石头记》之“因”,就写不出空空道人抄回《石头记》之“果”;写不出孔梅溪题曰之“果”;写不出吴玉峰题曰之“果”;写不出“雪芹披阅增删”之“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