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面纱——以(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案为例
2022-04-05 12:51阅读:
【主题的出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一款第(五)项,该解释2015年1月30日公布,后经修订内容未变;其前身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九条,该规定2019年12月25日作了修订,后列为第十条。为了有助于理解这一规定的精神,把该条全文录入: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法院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一案中称:乾顺公司主张,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因此,乾顺公司主张的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注:省略号部分未收入,不影响其逻辑联系)
【最高法案例之影响】该案例的影响笔者从未去评估,只是看到自称是该案代理律师之一的作者发表了一篇题为《混淆黑白!揭开热转的(2021)最
【最高法院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一案中称:乾顺公司主张,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因此,乾顺公司主张的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注:省略号部分未收入,不影响其逻辑联系)
【最高法案例之影响】该案例的影响笔者从未去评估,只是看到自称是该案代理律师之一的作者发表了一篇题为《混淆黑白!揭开热转的(2021)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