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例,对虚假仲裁之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的拷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从这六种情形来看,给人一种“形式审查”或“程序审查”的印象,看不到对实体审查的程序,第(四)项似乎是实体问题,而让笔者最不可理解的就是这一项,谁能为证据“伪造”定性?一般而言证据伪造是一个专门性问题,在仲裁过程中作为专门性问题来解决,当仲裁裁决作成后表明这只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是公认的“伪造”证据也就没有撤销问题了。所以仅有的一个可能就是仲裁机构认为不是“伪造”的,而人民法院认为是“伪造”的而撤销仲裁裁决。笔者查询中级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凤毛麟角。
回到本文主题,就是说假若该仲裁裁决是依据一个虚假诉讼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在没有否定那个虚假诉讼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前,就不能否定依据该文书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是常态,因为它可以说根据这六项哪一项也靠不上。另一方面,如果否定了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事实上说是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虚假的,能不能认为该仲裁裁决是虚假的?笔者认为是肯定的。
那么,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就有两种情形,一是因为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生效法律文书是虚假的,这两种情形撤裁法院均可依据《仲裁法》第一款第(四)项撤销仲裁裁决。第一种情形容易理解,撤裁法院一般也会那么做;对于第二种情形,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是肯定的,需要撤裁法院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查明其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这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适用。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生效法律文书”并没有当然的羁束力。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案为例,笔者今年4月初为此发表《试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回到本文主题,就是说假若该仲裁裁决是依据一个虚假诉讼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在没有否定那个虚假诉讼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前,就不能否定依据该文书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是常态,因为它可以说根据这六项哪一项也靠不上。另一方面,如果否定了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事实上说是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虚假的,能不能认为该仲裁裁决是虚假的?笔者认为是肯定的。
那么,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就有两种情形,一是因为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生效法律文书是虚假的,这两种情形撤裁法院均可依据《仲裁法》第一款第(四)项撤销仲裁裁决。第一种情形容易理解,撤裁法院一般也会那么做;对于第二种情形,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是肯定的,需要撤裁法院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查明其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这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适用。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生效法律文书”并没有当然的羁束力。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案为例,笔者今年4月初为此发表《试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