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新市区东站路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诚成租赁站)
与罗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0104民初17289号一审判决后,罗岗作为原审被告向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经合法有效的送达即认定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有误。我是打工人,四处干活,无固定住所。2020年3月25日,让代理人到一审法院查询后才告知我与诚成租赁站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缺席审理。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予撤销,发回重审。
【二审裁判】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调取了罗岗2021年6月1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填写的邮寄地址确认书,该地址确认书上罗岗填写送达地址为:焉耆县。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向罗岗的户籍地重庆市邮寄送达了起诉状、传票、诉讼须知。2022年1月15日一审法院按照罗岗的邮寄地址确认书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起诉状、传票、诉讼须知。罗岗均未签收,邮件被退回。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为以下列情形处理:……(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一审法院向罗岗的户籍地及罗岗在其他诉讼案件中填写的邮寄地址确认书中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起诉状、传票、诉讼须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送达程序合法。罗岗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罗岗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新01民终3239号二审判决。
【笔者评述】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化解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问题,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民事送
【二审裁判】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调取了罗岗2021年6月1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填写的邮寄地址确认书,该地址确认书上罗岗填写送达地址为:焉耆县。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向罗岗的户籍地重庆市邮寄送达了起诉状、传票、诉讼须知。2022年1月15日一审法院按照罗岗的邮寄地址确认书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起诉状、传票、诉讼须知。罗岗均未签收,邮件被退回。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为以下列情形处理:……(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一审法院向罗岗的户籍地及罗岗在其他诉讼案件中填写的邮寄地址确认书中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起诉状、传票、诉讼须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送达程序合法。罗岗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罗岗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新01民终3239号二审判决。
【笔者评述】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化解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问题,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民事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