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内部解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条就是立法目的问题,各个目的根本上是一致的,本文以公司组织和行为为主题讨论。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公司组织、公司行为与填平原则之关系。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可见,其倡导的仍然是守法、诚信、公平精神,与虽则表现为侵权责任规则的填平原则之“填平”精神是一致的, 《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体现这一“填平”精神,所以本文讨论公司责任与填平原则之关系时并不强调债的发生根据而加以区分,而在于追寻公司责任之“填平”、补救措施。
那么,再看《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莫不如此。如《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在明确了公司行为适用填平原则之后,从这一理论或逻辑上来说其行为目的都应得到实现,是不会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甚至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相反的。前文所述的僵尸企业及倒闭现象足以说明问题。这就是本文进一步讨论的根本目的。
具体地分析这一成因或难以定论,这里作一概括分析。任何一个交易的目的都是经营者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设立交易时其交易目的并非不可能实现,所以我们假定了如上理论上行为(合同、交易等)目的均能实现之后,而客观上又有不能实现之结果的情况下就只能归结为主观方面的缺失了,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可见,其倡导的仍然是守法、诚信、公平精神,与虽则表现为侵权责任规则的填平原则之“填平”精神是一致的, 《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体现这一“填平”精神,所以本文讨论公司责任与填平原则之关系时并不强调债的发生根据而加以区分,而在于追寻公司责任之“填平”、补救措施。
那么,再看《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莫不如此。如《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在明确了公司行为适用填平原则之后,从这一理论或逻辑上来说其行为目的都应得到实现,是不会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甚至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相反的。前文所述的僵尸企业及倒闭现象足以说明问题。这就是本文进一步讨论的根本目的。
具体地分析这一成因或难以定论,这里作一概括分析。任何一个交易的目的都是经营者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设立交易时其交易目的并非不可能实现,所以我们假定了如上理论上行为(合同、交易等)目的均能实现之后,而客观上又有不能实现之结果的情况下就只能归结为主观方面的缺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