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近两年
才发现合同条款中
有不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
这合同还能解除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香港未成年人汤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与内地A公司签订《艺人合作协议书》《艺人包装宣传制作事务协议书》及相关附件,约定A公司为汤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小艺人培训课程,汤某在三年合同期内至少获得参与5部影视剧或短剧的拍摄机会,担任主要角色或不少于15次平面广告的拍摄机会,又或不少于15次演出活动机会。汤某一方为此缴纳培训费用合计32.1万元。

2021年2月,汤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名义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协议中“汤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等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返还尚未完成项目及未完成课时费用共计27万元。
法院审理
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选择适用内地法律,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处理。合同中关于“汤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的约定系A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排除了汤某的主要权利,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案涉合同具有时限性要求,合同中断履行已近两年,A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签订当时的安排继续履行合同,故汤某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合同,A公司应向汤某退还24.84万元。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缔约自由、意思自治、权利处分是激发市场活力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一方主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
才发现合同条款中
有不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
这合同还能解除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香港未成年人汤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与内地A公司签订《艺人合作协议书》《艺人包装宣传制作事务协议书》及相关附件,约定A公司为汤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小艺人培训课程,汤某在三年合同期内至少获得参与5部影视剧或短剧的拍摄机会,担任主要角色或不少于15次平面广告的拍摄机会,又或不少于15次演出活动机会。汤某一方为此缴纳培训费用合计32.1万元。
2021年2月,汤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名义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协议中“汤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等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返还尚未完成项目及未完成课时费用共计27万元。
法院审理
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选择适用内地法律,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处理。合同中关于“汤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的约定系A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排除了汤某的主要权利,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案涉合同具有时限性要求,合同中断履行已近两年,A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签订当时的安排继续履行合同,故汤某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合同,A公司应向汤某退还24.84万元。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缔约自由、意思自治、权利处分是激发市场活力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一方主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