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后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后仍未偿还,债权人遂诉至法院,请求该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作者 | 常恒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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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程某某、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程某某向胡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期利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程某某未归还借款本息。2023年3月,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后,程某某仍未偿还,胡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程某某及张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还查明,张某某、程某某曾就生产经营事宜共同与某村委会签订协议。
被告程某某、张某某共同辩称,被告张某某对该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签署的借条内容和双方陈述,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用途系“用于生产经营”,村委会与二被告就生产经营事宜签订的协议书分别有张某某和程某某的签名,可以推定程某某的生意系与张某某夫妻共同经营,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又根据原告提供的签署借条时的现场录音资料,原告与被告程某某签署借条时,还有原告的妹妹胡某及被告张某某在场,张某某对程某某签署借条的行为及借条内容均是知情的,并明确表示要签字画押。虽然张某某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但也应据此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该笔借款既有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又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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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后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后仍未偿还,债权人遂诉至法院,请求该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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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程某某、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程某某向胡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期利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程某某未归还借款本息。2023年3月,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后,程某某仍未偿还,胡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程某某及张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还查明,张某某、程某某曾就生产经营事宜共同与某村委会签订协议。
被告程某某、张某某共同辩称,被告张某某对该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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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签署的借条内容和双方陈述,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用途系“用于生产经营”,村委会与二被告就生产经营事宜签订的协议书分别有张某某和程某某的签名,可以推定程某某的生意系与张某某夫妻共同经营,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又根据原告提供的签署借条时的现场录音资料,原告与被告程某某签署借条时,还有原告的妹妹胡某及被告张某某在场,张某某对程某某签署借条的行为及借条内容均是知情的,并明确表示要签字画押。虽然张某某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但也应据此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该笔借款既有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又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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