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向司法厅投诉律师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司法厅将投诉事项转给律师协会处理,已经履行法定职
2024-08-06 21:28阅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部令第5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司发通(2006)2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8号意见)规定,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江苏省司法厅作为江苏省的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在全省范围内对律师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28号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规定:“首次接受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负责投诉案件的接待和初步审查,依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办理或转办。”第(四)项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可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委托和转交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或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重大案件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薛某辉于2016年9月2日向江苏省司法厅投诉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某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请求江苏省司法厅依法查处。江苏省司法厅收到投诉后,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关于薛某辉投诉材料的初审意见》,认为经过对薛某辉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综合分析投诉材料中相关内容,暂无证据可以证明律师周某某在相关案件代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建议将投诉事项转省律协省直分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办理。江苏省司法厅的上述做法符合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部令第5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司发通(2006)2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8号意见)规定,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江苏省司法厅作为江苏省的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在全省范围内对律师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28号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规定:“首次接受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负责投诉案件的接待和初步审查,依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办理或转办。”第(四)项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可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委托和转交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或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重大案件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薛某辉于2016年9月2日向江苏省司法厅投诉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某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请求江苏省司法厅依法查处。江苏省司法厅收到投诉后,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关于薛某辉投诉材料的初审意见》,认为经过对薛某辉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综合分析投诉材料中相关内容,暂无证据可以证明律师周某某在相关案件代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建议将投诉事项转省律协省直分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办理。江苏省司法厅的上述做法符合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