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系交警中队交警,同事买某系公益性岗位交警,阿某系交警队组长。
2023年7月7日10时,阿某在执勤驻点早点名安排勤务时,买某向伍某交接视频调度的警务通(PDA)。伍某未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期间,伍某推搡买某,并用手指着对方。买某对伍某说:“走,我们到后面去解决。”伍某遂拉着买某的胳膊往停车场方向走。
在场其他队员见状将买某拉走。伍某仍指着买某,并对买某说出“你是公益性岗位,我是事业编干部,你有什么权力安排我来做事情……”之类言语。
此时,阿某对伍某说:“公益性岗位怎么了,我们都一样,你管好自己的事情”,伍某又与其发生争吵。
阿某踢了伍某臀部一脚,买某上前帮忙殴打伍某,用拳头击打伍某头部,三人扭打了一起。在场队员将三人拉开后,发现伍某眼部受伤流血。经医院诊断,伍某左眼眼挫伤;左眼眼睑挫伤;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
伍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伍某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伍某于2023年9月19日向法院刑事自诉。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阿某、买某共同赔偿伍某10万元,伍某撤回自诉。
后伍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伍某2023年7月7日10时26分,在执勤驻点早点名安排勤务过程中,与两名同事发生争执、扭打过程中,导致伍某面部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伍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伍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伍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和其他意外伤害两方面。前者要求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2023年7月7日10时,阿某在执勤驻点早点名安排勤务时,买某向伍某交接视频调度的警务通(PDA)。伍某未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期间,伍某推搡买某,并用手指着对方。买某对伍某说:“走,我们到后面去解决。”伍某遂拉着买某的胳膊往停车场方向走。
在场其他队员见状将买某拉走。伍某仍指着买某,并对买某说出“你是公益性岗位,我是事业编干部,你有什么权力安排我来做事情……”之类言语。
此时,阿某对伍某说:“公益性岗位怎么了,我们都一样,你管好自己的事情”,伍某又与其发生争吵。
阿某踢了伍某臀部一脚,买某上前帮忙殴打伍某,用拳头击打伍某头部,三人扭打了一起。在场队员将三人拉开后,发现伍某眼部受伤流血。经医院诊断,伍某左眼眼挫伤;左眼眼睑挫伤;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
伍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伍某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伍某于2023年9月19日向法院刑事自诉。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阿某、买某共同赔偿伍某10万元,伍某撤回自诉。
后伍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伍某2023年7月7日10时26分,在执勤驻点早点名安排勤务过程中,与两名同事发生争执、扭打过程中,导致伍某面部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伍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伍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伍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和其他意外伤害两方面。前者要求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