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男)和王某(女)2021年认识后谈婚论嫁,周某自2022年以来先后给付20余万元彩礼款,2023年双方举办结婚典礼,后不到一年时间便不再共同生活。周某要求退还彩礼款,王某认为耽搁其四年青春不同意退还。2024年7月,周某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一并返还彩礼,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与王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周某给付女方168000元订婚款。2023年2月,周某给付20000元商量钱。2023年7月,周某为王某购买了价值23866元的四金首饰(金项链、金耳坠、金手镯、金戒指),并向女方给付108000元送好钱。周某给付彩礼款时,王某母亲在场。2023年10月,双方举办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春节后,两人不再共同生活。
2024年6月,周某及其家属要求王某退还彩礼款,王某认可四金首饰在其家中。在周某及其家属与王某母亲通话中,周某问296000元彩礼款怎么退还,王某母亲表示与王某父亲商量后愿意退还50000元,周某表示太少。王某称有陪嫁的嫁妆和共同花费需要从彩礼款中扣除。周某称愿意扣除梳妆台和洗衣机,其他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周某与王某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周某按照习俗共计给付王某296000元彩礼款及四金首饰(价值23866元)。综合考虑双方办理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数额过高,共同生活较短,存在部分嫁妆情况,本院酌定返还彩礼款150000元并返还四金首饰。虽然彩礼款系为王某所给付,但给付订婚款时王某系未成年人,且王某母亲在场并接收,故判决王某及其父母连带返还彩礼款150000元,同时由王某返还四金首饰或折价返还23866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王某父母主动履行了彩礼款的返还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与王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周某给付女方168000元订婚款。2023年2月,周某给付20000元商量钱。2023年7月,周某为王某购买了价值23866元的四金首饰(金项链、金耳坠、金手镯、金戒指),并向女方给付108000元送好钱。周某给付彩礼款时,王某母亲在场。2023年10月,双方举办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春节后,两人不再共同生活。
2024年6月,周某及其家属要求王某退还彩礼款,王某认可四金首饰在其家中。在周某及其家属与王某母亲通话中,周某问296000元彩礼款怎么退还,王某母亲表示与王某父亲商量后愿意退还50000元,周某表示太少。王某称有陪嫁的嫁妆和共同花费需要从彩礼款中扣除。周某称愿意扣除梳妆台和洗衣机,其他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周某与王某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周某按照习俗共计给付王某296000元彩礼款及四金首饰(价值23866元)。综合考虑双方办理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数额过高,共同生活较短,存在部分嫁妆情况,本院酌定返还彩礼款150000元并返还四金首饰。虽然彩礼款系为王某所给付,但给付订婚款时王某系未成年人,且王某母亲在场并接收,故判决王某及其父母连带返还彩礼款150000元,同时由王某返还四金首饰或折价返还23866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王某父母主动履行了彩礼款的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