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厂房
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
且租赁期限存在重合
这种情况下
谁是实际承租人?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王某(出租方)与陈某(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自有的位于周村区北郊镇厂房一处租赁给陈某使用,租赁期限10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每年租金65000元,一次性付清,押金5000元,合同备注本年度租金2023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陈某到期未支付租金,王某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某支付租金65000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陈某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租金37900元。陈某辩称,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属实,因王某提供的房屋之前有50万元行政罚款未处理导致其无法生产,陈某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不同意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张某租赁案涉厂房,租赁期限5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张某交付厂房。后因经营不善,张某的合伙人于某与陈某达成协议,约定于某将案涉厂房的相关生产手续转让给陈某,由陈某在案涉厂房内生产经营。2023年3月13日,陈某经于某介绍认识王某,由于某带领陈某到王某处租赁案涉厂房,同日,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案涉厂房出租给陈某,租赁期限10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需付押金5000元,每年租金65000元,迁移前把卫生打扫好,退还全部押金,本年度租金2023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陈某于同日支付押金5000元。后陈某未实际经营,王某也自认于2023年10月1日已将案涉厂房另租给他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王某要求陈某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6个月零17天的租金共计35527元的诉
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
且租赁期限存在重合
这种情况下
谁是实际承租人?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王某(出租方)与陈某(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自有的位于周村区北郊镇厂房一处租赁给陈某使用,租赁期限10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每年租金65000元,一次性付清,押金5000元,合同备注本年度租金2023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陈某到期未支付租金,王某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某支付租金65000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陈某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租金37900元。陈某辩称,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属实,因王某提供的房屋之前有50万元行政罚款未处理导致其无法生产,陈某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不同意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张某租赁案涉厂房,租赁期限5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张某交付厂房。后因经营不善,张某的合伙人于某与陈某达成协议,约定于某将案涉厂房的相关生产手续转让给陈某,由陈某在案涉厂房内生产经营。2023年3月13日,陈某经于某介绍认识王某,由于某带领陈某到王某处租赁案涉厂房,同日,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案涉厂房出租给陈某,租赁期限10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需付押金5000元,每年租金65000元,迁移前把卫生打扫好,退还全部押金,本年度租金2023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陈某于同日支付押金5000元。后陈某未实际经营,王某也自认于2023年10月1日已将案涉厂房另租给他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王某要求陈某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6个月零17天的租金共计35527元的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