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方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案例索引:(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93号、(2016)粤01刑终110号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与妻子周某乙原共同生活居住在本市天河区某址,该房屋产权人为周某乙。2011年6月,被告人方某与周某乙去银行为方某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由周某乙提供上址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
同年7月,被告人方某利用持有该房地产权证的机会,在本市天河区棠东村附近通过不法分子依照上述房产信息伪造了一本《广东省房地产权证》,后将假证当作真证交还周某乙保管,自己继续持有真证。
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方某与周某乙离婚。同年8月27日,周某乙持方某交其保管的房地产权证前往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涂销手续,工作人员发现该证系假证后报警。
2013年8月28日,方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并如实供述其伪造上述房地产权证的事实。经鉴定,缴获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号)的证件特征与真版房地产证不符。其中,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产信息与真版房地产权证,除“登记时间”一栏信息内容不一致以外,其他信息内容均相同。一审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结伙伪造房地产权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但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方某是在夫妻婚姻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方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案例索引:(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93号、(2016)粤01刑终110号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与妻子周某乙原共同生活居住在本市天河区某址,该房屋产权人为周某乙。2011年6月,被告人方某与周某乙去银行为方某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由周某乙提供上址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
同年7月,被告人方某利用持有该房地产权证的机会,在本市天河区棠东村附近通过不法分子依照上述房产信息伪造了一本《广东省房地产权证》,后将假证当作真证交还周某乙保管,自己继续持有真证。
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方某与周某乙离婚。同年8月27日,周某乙持方某交其保管的房地产权证前往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涂销手续,工作人员发现该证系假证后报警。
2013年8月28日,方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并如实供述其伪造上述房地产权证的事实。经鉴定,缴获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号)的证件特征与真版房地产证不符。其中,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产信息与真版房地产权证,除“登记时间”一栏信息内容不一致以外,其他信息内容均相同。一审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结伙伪造房地产权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但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方某是在夫妻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