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违法建筑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瘴痼疾”,尤其是居民小区的违法建筑因其隐蔽性、扩散性等特征,逐渐成为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在利益面前,总有个别住户在小区住宅的装修方面铤而走险,不同程度的违法建筑案件时有发生,其中,部分居民的房屋系从他人处受让,自身并非违法建筑搭建人,在被有关部门查处后,受让人常主张其无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不认可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由此引发纠纷。
王某、施某于2016年8月取得某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18年9月,上海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对涉案房屋楼顶的搭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确认搭建物为违法建筑。
2019年7月,经区城管局询问王某得知,王某、施某于2016年6月购入涉案房屋,购买时一并受让该房屋楼顶上的平改坡空间内搭建的建筑物,上述搭建物系无证建筑且两人希望保留。区城管局于2020年3月30日予以立案,同年4月10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王某、施某于2016年6月在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建筑物(面积35.56平方米)系违法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王某、施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报请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区城管局于次日将上述责令限拆决定送达王某及施某,同时依法在其居住小区张贴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王某认为其无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上述责令限拆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城管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责令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对涉案建筑进行检查并立案,经调查取证,作出被诉责令限拆决定,于次日邮寄送达上诉人并予以公告,执法程序符合《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使用人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王某与施某于2016年6月购入涉案房屋时一并受让该房楼顶上平改坡空间内搭建的建筑物,二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区城管局据此认定该建筑物系违法建筑
2019年7月,经区城管局询问王某得知,王某、施某于2016年6月购入涉案房屋,购买时一并受让该房屋楼顶上的平改坡空间内搭建的建筑物,上述搭建物系无证建筑且两人希望保留。区城管局于2020年3月30日予以立案,同年4月10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王某、施某于2016年6月在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建筑物(面积35.56平方米)系违法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王某、施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报请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区城管局于次日将上述责令限拆决定送达王某及施某,同时依法在其居住小区张贴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王某认为其无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上述责令限拆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城管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责令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对涉案建筑进行检查并立案,经调查取证,作出被诉责令限拆决定,于次日邮寄送达上诉人并予以公告,执法程序符合《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使用人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王某与施某于2016年6月购入涉案房屋时一并受让该房楼顶上平改坡空间内搭建的建筑物,二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区城管局据此认定该建筑物系违法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