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张挺帅(作为乙方)与某通客车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2016年9月,张挺帅在合租宿舍留宿异性,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工会出面调解无果。同月23日,公司因张挺帅生活作风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公司奖惩管理规定》,解除其与张挺帅的劳动合同。9月26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张挺帅。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证处公证书中证实:2013年12月19日,公司将其《奖惩管理规定》张贴于公司公告栏内。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第8.2.3.8.11条规定,因生活作风、社会公德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对其直接或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张挺帅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认为他工作兢兢业业,多次被评为岗位标兵、协同标兵等荣誉称号。公司突然以“因生活作风,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一审判决:留宿异性,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为,张挺帅在合租公寓留宿异性,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张挺帅、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及公司的管理规定,故公司解除与张挺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挺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判决驳回张挺帅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