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审查判断应当结合具体个案情况进行分析。重点聚焦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以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为基础,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学校对风险的预见性要求,应当结合具体的教学或管理内容确定。在具有特殊风险的教学管理活动中,学校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如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春秋游等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风险相对较高,学校对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有更加充分的预见,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教育等;对于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对于一般教学管理活动,突发意外事故的风险较低,学校预见的可能性较小,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也相对较低,对发生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相对减轻,一般仅当其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而致使损害扩大时,才对该部分损害承担责任。
二是学校对人身损害风险发生的控制能力。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还应考虑学校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即学校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化解风险。具体而言,包括学校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校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发生人身损害时是否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等。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则无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是受损害学生的认知判断能力和身体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渐趋成熟,对于事物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预防和控制风险。因此,对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判断,还应结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身体情况等综合判断。如学校组织开展超出学生一般认知判断能力和身体情况的活动,或者学校没有尽到通常标准注意义务的,则应当认定学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
一是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学校对风险的预见性要求,应当结合具体的教学或管理内容确定。在具有特殊风险的教学管理活动中,学校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如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春秋游等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风险相对较高,学校对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有更加充分的预见,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教育等;对于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对于一般教学管理活动,突发意外事故的风险较低,学校预见的可能性较小,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也相对较低,对发生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相对减轻,一般仅当其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而致使损害扩大时,才对该部分损害承担责任。
二是学校对人身损害风险发生的控制能力。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还应考虑学校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即学校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化解风险。具体而言,包括学校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校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发生人身损害时是否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等。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则无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是受损害学生的认知判断能力和身体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渐趋成熟,对于事物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预防和控制风险。因此,对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判断,还应结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身体情况等综合判断。如学校组织开展超出学生一般认知判断能力和身体情况的活动,或者学校没有尽到通常标准注意义务的,则应当认定学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