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话题之一: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2010-05-30 01:01阅读:
周末话题之一: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在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之际,人们格外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多个地方选择这一天作为当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规实施的日子。从6月1日起,《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六一儿童节前夕,教育部、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学校、幼儿园配备安保人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儿童玩具、儿童食品和儿童服装进行了监督抽查。
儿童权益保护亟待关注
赵伟
在社会愈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不容乐观。从近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字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和高位态势。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批准逮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捕、诉总人数的7%和6.3%;2004年占10.7%和9.5%;2006年占10.38%和10.12%;2008年占9.13%和8.66%。
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失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关注,同时社会各界也没有完全发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作用。
据介绍,目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重要的专门性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在一些部门法例如婚姻法、刑
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上述两部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规定得比较全面,我国相关部门也已经认识到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但现有的法律条文大多是倡导性的内容,这样的规定虽然起到了宣传作用,让社会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但没有具体明确的处罚内容,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无法直接引用上述两部法律的条文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惩罚违反法律的行为。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在现实中,穿校服的孩子去买烟买酒,都很容易。原因就在于该法并没有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被给予何种处罚,由哪个部门处罚,处罚种类有哪些。更重要的是,社会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淡薄,
如果人人都负起监督的责任,哪个商家敢向孩子出售烟酒呢?
少年司法从司法原则、法律规定等方面都有其独特性,不应该在成人司法的框架中进行。成人司法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所以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触犯法律就应该负责。但孩子不是理性人,他们正在向理性人发展,是很感性的,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对事情的性质、后果的判断不可能像成年人那么理性,这时用对待成年人的法律处罚未成年人,我认为是不公平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但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是混合的,没有成为独立体系。未成年人司法应该“另起炉灶”!
“六成多儿童食品不合格”令人揪心
张冰歌
“六一”儿童节前夕,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儿童玩具、儿童食品和儿童服装进行了监督抽查,这次监督抽查,光儿童食品一宗就存在三个问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抽检中发现,有的儿童食品膨松剂铝含量超标,有的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含量超标;食品标签不合格。有的食品标签品名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有的使用作废标准。
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特别是儿童食品的抽查合格率这么低,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应当说不只是山西省才是这样,因为,他们的监督抽查,针对的不仅是本省产品,也有外省产品。就算没有代表性,想必别的省份也好不到哪里去,情况更糟糕也未可知。
这就成了个令人十分揪心的问题。往大里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往小里说,每个家庭都会有儿童,哪个家庭都希望自己的后代,能吃得安全,穿得安全,玩得安全,而事实并不能于人所愿,儿童玩具、儿童服装、儿童食品的抽查合格率这么低,特别是儿童食品抽查合格率仅为35%。
这也就是说,有些儿童,玩的、穿的、吃的,都是百分之百的不合格产品。这样说可能有点危言耸听,其实不。比如吃,有些偏食的儿童所喜爱的食品就是那么几样,而产品不合格家长们又不知情,如此吃来,有些儿童就在百分之百地吃着不合格产品。这对那些儿童的危害程度就可想而知的。
为了对儿童负责,对祖国的未来负责,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进行了监督抽查,其他的省份和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也应当对当地的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特别是儿童食品来个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让广大消费者做到心中有数,“六一”儿童即将到来,这也算是我们的质量监督部门送给儿童们的一份节日礼物。
幼儿园收“安保费”的多重逻辑混乱
边城榴
教育部、公安部近期发出通知,要求学校、幼儿园配备安保人员,但是兰州市雁滩新港城内的新港华侨幼儿园配备安保人员后,却给每位家长一张缴费通知单。上面写着“××家长您好,请周一带安保费,15元×3个月,合计45元”。这一规定在家长中引起轩然大波(28日《中国新闻网》)。
在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教育部与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学校、幼儿园加强安保工作,这本是一件大好事。但各地的“歪嘴和尚们”,还是把真经给念歪了。幼儿园“安保费”里,有着多重让人纳闷与悲叹的逻辑混乱。
其一,幼儿园有什么权力向孩子们收取安保费?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与收费多少,都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有严格标准的。每月每人15元的安保费,明确不在收费项目之内。幼儿园为什么敢收?一是被逼无奈之后,从羊身上拨羊毛;二是有教育主管部门的暗示,“自行解决”的要求背后,能是什么别的潜台词吗?
其二,教育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认识不清甚至混乱。一是幼儿园的安保人员既然是教育局聘任的,凭什么让幼儿园支付其工资?二是安保工作有公私之分吗?公办学校和幼儿园是教育机构,私办学校和幼儿园就不是教育机构了吗?公办学校和幼儿园为教育事业做着贡献,私办学校和幼儿园就没有吗?安全保卫工作本来就是一个社会问题,是政府相关部门责无旁贷的任务。让幼儿园为安保员工资买单,明确是把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与责任向社会转移,是一种失职与渎职。
校园安全形势严峻,幼儿园安保工作待加强。但作为学生或年幼的孩子,他们不过是社会安全形势不佳现实里的惊弓之鸟,是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他们有什么责任为社会安全工作买单?而作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无法认识到安全保卫工作的公共属性,打着公办、私办的借口,将自身责任推给幼儿园、推给社会,难道不是一种混账的执政思维?
失控的幼儿园岂能成谋利工具
郑复华
24日上午,几位银川市民反映,为了孩子9月能顺利入园,他们提前给艾依宝幼儿园交了2000元预定金,但近日园方却通知家长将上调入托费,引起一些家长的不满(25日《新消息报》)。
尽管,在当前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已经基本普及,但有句顺口溜依然没有远离人民的生活,那就是“读不起,幼儿园一月1千几”,也许这个数字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可是对于收入并不高的工薪族来讲,子女入托已经渐渐成为生活不能承受之重了。
面对日益突出的幼儿园高收费问题,笔者以为凭借现行的对幼儿园粗放式“只取不予”的管理办法,或者说光给精神层面的鼓励,没有物质层面的支持,已经很难从根本上满足幼儿园这个教育基石健康发展的需要了,那么,如何改变幼儿园这种收费挺高,产出不多的现象?美日等发达国家对幼儿园的政策和措施,无疑值得参考。
首先,必要的立法保障是实施幼儿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美国1979年便颁布了《儿童保育法》,而日本则在1899年便出台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特别是美国还在1997年出台了《教育研究国家重点》,目的就是为了“改进幼年儿童的学习与发展,使所有孩子都能入幼儿园,以便为入学做好准备并能在初等与中等学校学习取得良好成绩。”可见其在幼儿教育上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已经形成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科学教育模式,而不是我们幼儿园这种单方面便能够拍脑袋,感情用事般的自由涨价,也不必担心受约束。
由此可见,之所以我们的幼儿园会高收费,除了幼儿园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盈利目的之外,还应该看到国家对幼儿教育粗放管理的弊端,幼儿教育这个为国家培养人才的根本基础,不应该被长期忽视,毕竟,打基础比建楼阁重要的多。
所以,笔者建议我们的教育部门应该及时介入到幼儿教育当中来,借鉴美日等先进国家在幼儿教育上,采用的扶助、支持和加强管理的操作模式,尽快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幼儿教育之路,而不是一边任由幼儿园高收费乱相滋生蔓延,另一方面却自说自话的“打酱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