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监督申请书

2022-05-06 12:01阅读: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徐新成,男,汉族,1966915日出生(身份证号320622196609155479),住如皋市江安镇徐葛村十六组26号,工作单位南通市怡天时纺织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江安镇宁通工业园区,手机号18914367994
被申请人如皋市公安局,住所地如皋市惠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鸣昊。
申请事项:因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行终488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抗。
事实与理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行申1291号裁定书驳回申请人“一案三起见义勇为确认之诉”再审申请,是让心怀政府公章三十载的守护者绝望。
一、裁定“徐新成的申请明显不符合《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条件”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1、申请人不具有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法人登记材料》财务负责人与《中共葛市乡委员会任免通知》相冲突,主管部门乡工业公司与政府公章相冲突,实际没有会计机构,证明涉案
“如皋市葛市乡工业供销经理部”为非法注册登记企业,当时的《报告》也能够证明申请人开《收据》换《借条》执行的是党委的审计命令
2、申请人救助的是正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作案人盗用政府公章,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诈骗公私财物,官商勾结作恶,使用巨额现金,逃避银税监管,毁灭作案证据,直至外逃被杀。虽然作案人早已债台高筑,但是因为冒充乡镇企业,又有法律工作者为其服务,法官为其调解,所以受害人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己被骗。后来被救助的湖南国营金洞林场木材继续被困半年后被迫撤诉、如东张泉接着被骗受害、涉案政府公章彻底丢失就是有力验证。
3、申请人申报的三起行为都是同犯罪作斗争。申请人举报揭露的是诈骗国家财产、盗毁政府公章的严重犯罪,而不是法院所谓的“一般意义上的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的行为”。
4、申请人的三起行为均满足“表现突出”的要求。作案人在被举报的几年里,仍继续利用虚假企业侵害他人财物,却没有一位政府官员敢于站出来阻止,更令人悲愤的是,眼睁睁地看着政府公章继续遭受侮辱。
5、申请人确实遭遇打击报复。申请人举报材料被法官泄露给作案人,家人跟着屡遭威吓,会计工作被剥夺,预备党员被取消,戴上了“你会写人民来信”紧箍咒,获取的市级先进工作者荣誉毁于一旦,同时也失去了继续同诈骗团伙作斗争的权利。
6、申请人的三起救助行为都跟政府公章有关。被自己举报过的政府公章居然被更改成不规范繁体字,有关真相至今仍被掩盖。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存在故意误导法官错判动机。
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已经被乡党委任命为涉案企业的主办会计职务,就能证明其负有救助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因为警觉性高,责任性强,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发现的问题,工作处于一直等待状态,况且乡党委也没有强逼申请人去为一个诈骗团伙提供会计服务,再退一万步讲,即便该企业注册登记合法,申请人也不具有救助的职责和义务。误导了法官以为申请人执行乡党委审计命令而完成的特殊任务也可以被视为涉案企业会计工作职责呢。
2、被申请人故意调取作案团伙的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却对《见义勇为申请书》中提供的直接受害人如“沙为贵”、“张泉”(手机号18921692032)、“旷队长、柏先强和小杨”和证人手机号为“13776985393”的政府官员以及档案馆、税务、银行等机关部门一个都不给调查。误导了法官以为“人都不在了,你还要人家查什么”。
3、被申请人答辩只提供了如对葛仁栋、徐晓林、尤乃成等调查材料,而关键证据就连一个也没给调取。误导了法官以为人家不都调查核实了吗
4、被申请人只提供了受益人的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调解笔录》,对其诉状和证据,尤其是后来补充证据即被法官泄露的举报材料却不给提供出来。误导了法官以为不存在侵害救助呢。
5、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只是听说公章被盗就向《新华日报社》举报,其行为缺乏正当性。被申请人不给立案侦查和情况通报,还指责申请人道听途说。误导了法官以为申请人是在陷害好人呢。
6被申请人认定湖南木材被对方四人日夜轮班坚守一年并没有造成损失,撕毁借条也没有造成损失,政府公章丢失更没有造成损失。误导了法官以为侵占财物、毁灭证据和盗窃公章没有违法呢。
7、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报的三起行为都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的所有举报材料都被转到了国家机关,自己只能提供相关证明和线索材料,《条例》规定确认证据应当由公安“调查核实”。误导了法官以为申请人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呢。
8、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举报犯罪的危险性不大。因为申请人跟所有犯罪举报者一样,同犯罪作斗争没有搏斗流血。误导了法官以为切断坏人财路没有一点生命危险呢。
9、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对侦破政府公章悬案未起到任何作用。作为普通公民只能尽其义务举报揭露犯罪嫌疑人姓名、提供犯罪线索和作案证据,当时的《报告》、《新华日报社》回执和如皋市信访局信息公开能够证明一切。误导了法官以为申请人没有积极协助侦破犯罪案件呢。
10、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未被湖南金洞政法委认可。对方虽然误以为申请人是企业办会计,但还是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主观上是积极的,正义的,应予以表扬和鼓励”。误导了法官以为申请人一点正义都没有呢。
三、被申请人下列行为一定违法。
1、被申请人承认自己不作为已被南通市公安局复议确认,但未受政府考核,更未发表道歉声明。
2、被申请人未经立案,却在复议期间违反规定收集证据,对申请人进行录音、录像两个多小时,而且在被复议责令后又突然转移给江安派出所立案。
3、被申请人隐瞒违反规定向申请人录音、录像和申请人签名的调查材料。
4、被申请人故意选择申请人遭遇打击报复纪念日立案。
5、被申请人隐瞒涉案政府公章更改繁体事实。
6、被申请人隐瞒作案人李其斌外逃被杀事实。
7、被申请人拒绝调查受害人被侵害事实。
8、被申请人未能尽责寻找受益方当事人。
9、被申请人帮助隐瞒申请人寄给《新华日报社》转给党的遗照和遗书被毁灭事实。
10、被申请人帮助隐瞒国家机关收到的举报犯罪材料事实。
四、被申请人提供的《调解笔录》巨额现金支付、《户口注销证明》无死亡日期、《信息公开》“确有公章更改一事”就是铁证
五、一审包庇行政,无视正义,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违反规定不给《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六、二审虽然出具了《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但是要求申请人在书记员预先写好的撤诉申请书上签字,并且第五天又使用051380765308电话再次动员申请人撤诉,其行为一定违法。
七、诋毁见义勇为,突破法律底线!
1、申请人年轻时正义感很强敢于打抱不平被视为多管闲事。
2、申请人年轻时正义感很强保护国家财产被视为吃里扒外。
3、申请人年轻时正义感很强捍卫政府公章被视为与人不一样。
4、申请人年轻时正义感很强通过媒体举报被视为缺乏正当性。
5、申请人申报见义勇为被视为给“爱心大使”父亲脸上抹黑。
八、申请人识破诈骗团伙匡扶正义勇于斗争,忠于人民坚信党!
1、一定有司法能让“一案三起见义勇为确认之诉”公开审理!
2、一定有判决能责令已经复议确认违法的官员赔礼道歉!
3、一定有政府能为“民告官”的民提供法律援助!
4、一定有法律能保护举报人留下的遗照遗书!
5、一定有公安能保存政府公章更改信息!
6、一定有法院能保存诉状和证据!
7、一定有法官能不要求撤诉!
8、一定有正义能不缺席!
9、一定有弱者能赢!
九、只有政府公章公之于众,守护者才能跟着有尊严!
十、法院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恳请法律监督!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徐新成
202254
附:

1. 《监督申请书》三份;
2. 《见义勇为申请书》一份;
3.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
4. 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
5. 《行政诉讼起诉书》一份;
6. 一审《行政裁定书》一份;
7. 《行政诉讼上诉书》一份;
8. 二审《行政裁定书》一份;
9. 《行政再审申请书》一份;
10. 再审《行政裁定书》一份;
11. 《证据目录》一份
12. 身份证一份。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