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2023-03-25 10:57阅读:
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2016-04-09 10:43
据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陈菲、罗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对此,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同时,规定还对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专家解读
举报单位领导
被转岗、扣发奖金该怎么办?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该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首次明确规定“隐性报复”
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
检察院负有主要保护责任
据万春介绍,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
,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
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时,检察机关该如何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来保护呢?
对此,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三类保护措施:一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二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规定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举报人有重大贡献最高奖50万元
规定明确了奖励的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实名举报人;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据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
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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