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公司诉称,2017年,被告某乙公司作为菏泽某广场项目的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利息等,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返还履约保证金等。
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机电合同、临水临电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決,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空调合同约定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決,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签订地均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三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按照合同约定,案件应由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7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且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2000万元,故本案一审应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遂驳回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某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2021)鲁民辖终138号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原告某甲公司诉称,2017年,被告某乙公司作为菏泽某广场项目的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利息等,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返还履约保证金等。
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机电合同、临水临电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決,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空调合同约定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決,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签订地均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三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按照合同约定,案件应由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7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且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2000万元,故本案一审应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遂驳回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某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2021)鲁民辖终138号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