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15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县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项目。后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12月10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前往项目现场确认已完成的工作界面及确认工程量并提交相关资料。因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工程款项支付给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支付申请表》与《催款联络西》,要求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末依约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粤民辖13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士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 《最高人民
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15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县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项目。后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12月10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前往项目现场确认已完成的工作界面及确认工程量并提交相关资料。因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工程款项支付给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支付申请表》与《催款联络西》,要求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末依约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粤民辖13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士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 《最高人民
